内蒙古推动涉重金属企业购环责险


时间:2011-12-2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内蒙古保监局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起草《在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意见包括:

一是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加快制度建设。自治区、涉重金属企业所在地市成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试点中的技术问题。结合自治区实际,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沟通的基础上,出台《关于在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试点工作的意义、领域、要求以及试点企业名单。

二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出台扶持政策。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保费财政补贴制度,以及对承保公司的税收优惠机制,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保险双方参与积极性。建立多层次的环境风险保险体系,由地方财政、排污企业以及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建立环境污染专项风险基金,每年投入并累积,用以支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超赔部分以及垫付应急处理费用等。

三是健全环境管理体制,逐步完善配套机制。政府和环保部门通过将企业是否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污染治理资金安排、环保守法证明出具以及环保评优评先的先决条件,引导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名单,发挥示范作用。收集以往年度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污染事故数据,以及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企业目录,建立风险数据库,实现环境相关信息的共享,为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合理厘定费率奠定基础。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协调机制,探索保险机制与政府管理相结合的环境管理体制。引入第三方损失评估和责任认定鉴定机构,健全环境污染事故查勘、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

四是借助外部技术力量,建立信息联络机制。要积极借助中国环保产业协会专家团队为自治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供政策、法律、企业风险等级划分、风险查勘和评估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支持,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技术难题。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工作力度,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定期交换企业环境风险基础数据、投保和理赔数据信息,实现监管与市场的互动。

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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