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确定深化水利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


时间:2015-12-16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根据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指导意见》,制定出台了深化水利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

水利厅结合工作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2015年11月正式印发。按照当前与长远结合、需要与可能兼顾的原则,《实施方案》既涉及了水利部提出的10个方面改革举措,又突出了自治区党委明确的改革任务,同时根据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在建立健全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等方面有所创新。《实施方案》将未来3年全区的水利改革目标任务再次细化,具体到每个年度需出台的改革成果及推进措施的时间节点,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主体,加快推进改革。

《实施方案》明确了自治区水利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在水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基本建立科学完善的水利体制机制,有利于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改善水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提升水利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康社会建设能力,为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提供水安全保障。

《实施方案》重点围绕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农村牧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等17个方面的改革事项提出政策措施和任务目标。明确自治区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水利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专项改革推进组负责专项改革的推进工作,改革办负责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将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处室和单位,明确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阶段目标和责任人,加强改革任务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同时,要求各盟市水利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

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划安排,2016年,计划全部完成农村牧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同时,探索开展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新型主体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管一体化试点;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文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条例;积极推进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开展呼伦湖、乌梁素海水生态监测;启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压采试点和公益性水利工程代建制试点,完成水利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来源:正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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