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改革 审批事项将整合


作者:陈松    时间:2015-03-23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改革,精简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相关的前置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完善现行并联审批系统,加强对投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出台,目的是解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手续繁杂、效率低下,依附于前置审批的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是我省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省政管办相关负责人说。

  按实施方案规定,省直有关部门将依照国务院“五个一律”的要求,对本系统正在实施的与企业投资项目相关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包括名称、依据、内容、流程、时限等)进行清理。在此基础上,我省相关部门代表省政府组织对省直相关部门报送的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逐项进行审核,于4月底前报省政府审定。审定后,我省将统一制订并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及其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实施方案要求完善并联审批。改进、完善并联审批系统,对清理确认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这表明,我省在投资项目审批上,今后将按照项目核准前、项目核准后开工前、项目开工后三个阶段划分,同一阶段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予以整合,“一次受理、一次评估(评审)、一并办理”。

  我省还将尽快建立纵向连通国家和市(州)、县(市、区),横向覆盖省直相关部门,集并联审批、审批监督、事中事后监管于一体的纵横互通信息化平台,并加快推进与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的统一认证和用户数据对接工作。这一纵横互通平台将于6月底前试运行。

  此外,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协同监管。进一步强化并联审批系统的电子监察功能和网上查询功能,实现行政机关、项目业主、社会公众对投资项目整个建设周期全过程的可查询、可监督。

  链接:“五个一律”

  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

  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

  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

  核准机关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解决的事项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

  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记者 陈松)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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