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调整城镇医保待遇标准


时间:2012-10-08





  除可转往京、津、沪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外,还可转往其他省市 本报10月7日讯 今天,太原市出台《关于部分调整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及待遇标准的通知》。今后,省内医疗机构不能满足就医需求的城镇医保参保人员,除可转往京、沪、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外,还可转往其他省市。

  今后,凡是太原市城镇医保参保人员,省内医疗机构因技术设备等原因,不能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的,除按原规定可转往京、沪、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外,也可转往其他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另外,参保人员患有两种以上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门诊大额疾病,经鉴定,可同时享受多种相应疾病门诊大额疾病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肾功能衰竭后的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脏器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肺源性心脏病、慢性白血病、血友病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5%。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包括大学生在内),患有心脏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和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按规定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给予二次补偿,报销比例合计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80%。年度报销总额不受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限制。

  参保人员在急诊就医后,转住院连续治疗的,急诊费用和住院费用一并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网络实时结算,个人只负担一次起付金。此外,参保人员择期手术术前检查,可在同一医院门诊进行,门诊检查费纳入住院费用一并计算。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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