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类人员可申请就业援助


时间:2012-09-27





  我省拟立法破解就业难题

  9月26日,《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审,亮点频现。从扶持政策、就业服务、教育培训、就业援助等方面,破解我省目前存在就业结构矛盾、政策性安置就业压力等一系列瓶颈。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可享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我省将立法规范这一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

  《条例(草案)》对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高等教育政策,开展高校就业状况评估,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和就业见习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高等教育政策,开展高校就业状况评估,指导高校根据市场就业需求确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实习,提高就业能力。鼓励企业选派有实际经验的人员到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担任实训教师,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鼓励用人单位为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提高就业能力。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条例(草案)》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登记失业的下列7类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符合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

  同时,落实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积极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申报认定后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建立失业预警机制

  就业促进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进。《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人社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促进就业的责任。

  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就业,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逐步建立户籍迁移、子女就学、工资支付保障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政策措施,督促企业改善用工环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制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明确应急责任,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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