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将加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力度


时间:2012-06-20





宁夏自治区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6月1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修订后的《优惠政策》共六章四十七条,与2008年的六章四十一条的相比,新增了六条。针对我区招商引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明确,一是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对我区在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年限上作出了调整,对过去的“三免两减半”即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调整为“三免三减半”即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同时,对营业税等有关税种也进行了减免;二是通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设立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三是在利用荒地、项目用地指标等方面作出了优惠规定,同时规定“全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从下一年度中预留15%,专项用于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自治区重点项目,项目用地实行专项供应;四是对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的相关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归纳,提出凡适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现有政策。对专业技术人员在高新技术成果转换中做出贡献的,在个人所得税上给予优惠。

  另外,由于目前我区各市、县(区)在招商引资中介奖励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次统一规定了最低5万元,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标准,充分激励和发挥中介组织和个人在招商引资中的重要作用;并规定了有关服务方面的扶持措施,包括给予荣誉、子女就学、交通出行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来源:宁夏广播电视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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