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王宏江同志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纪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规决策使用财政资金,送给他人礼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宏江同志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降为正厅级非领导职务。
王宏江简历:
王宏江,男,汉族,1965年9月生,天津市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工作,河海大学水资源环境学院水文学及水资源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高级工程师。
1983年 先后任天津市引滦工程隧洞管理处干部、副科长、科长,天津市水利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副经理
1994年 先后任天津市引滦工程处副书记、副处长、书记、处长,市水利局(市引滦工程局)局长助理
1997年 天津市水利局(市引滦工程局)副局长
2003.09 天津市水利局(市引滦工程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2008.03 中共天津市宝坻区委书记
2012.06 天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中共宝坻区委书记
2013.01 天津市政府副市长
2013.03 天津市政府副市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15.12 天津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2017.05 不再担任天津市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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