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一副科长受贿20万元 15万交给所长


来源:华商报   作者:祁铭    时间:2017-09-06





  华商报讯,榆林市市政管理所广告科原副科长受贿20万元后,承诺违建广告牌可以不拆。最终违建广告牌被拆除后,行贿方当事人索要20万元只要回5万元,便将此事公之于众。

  广告科副科长受贿20万元

  今年39岁的李舟,原系榆林市市政管理所广告科副科长。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经榆阳区人民法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2011年秋,榆林市博彩广告有限公司在210国道过境线榆阳区牛家梁乡谢家洼村附近私自设置了两座高立柱广告牌匾。牌匾设立后,榆林市市政管理所发现其架设的牌匾未履行相关手续,属于违建,责令该公司限期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办者将直接拆除违建广告牌。

  榆林市博彩广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石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榆林市市政管理所广告科副科长李舟,石某向李舟表示,只要榆林市市政管理所不拆除高立柱广告牌并帮他拿到该广告牌的审批手续,他愿出20万元感谢费。之后,石某给李舟送去20万元。

  李舟收下钱后留下5万元供自己花销,将剩余的15万元给了时任榆林市市政管理所所长的李某某(2012年10月因病去世),用于办理石某的高立柱广告牌审批手续。虽然当时未拆除石某违建的高立柱广告牌,但没过多久,石某的广告牌还是被拆除了。2014年,石某多次找到李舟催要之前送出的20万元。李舟怕石某举报自己收受他人财物,遂将5万元现金退还给了石某。

  法院一审判处受贿罪

  2016年10月,榆阳法院一审认为,李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舟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舟受贿5万元,因石某送给被告人李舟的20万元,李舟自己留用5万元后,将剩余的15万元给了时任榆林市市政管理所所长的李某某,故李舟受贿数额应以20万元认定较妥。

  鉴于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前退还了自己受贿的赃款,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代李某某退还给石某15万元,使得犯罪的社会危害后果减小,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李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原审被告人李舟上诉称,其在去榆阳区检察院的路上接到检察院电话,并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且其代替李某某退还15万元,认罪态度较好,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免于刑事处罚。

  2017年6月,榆林中院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榆林市政管理所班子领导仍未配齐,日常工作仍由榆林市住建局副局长温建斌代管。9月4日下午,温建斌告诉华商报记者,榆林市政管理所发生多起腐败案件,包括李舟在内有5人被处理。目前还没收到法院判决书,所以并没有做出双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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