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至50万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7-06-0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日发布通知,明确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有关政策,以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前段时间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6项减税措施,其中就包括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此次两部门发文作了具体部署。
 

  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两部门要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逐步将减半征税标准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6万元提高至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到此次再度提升到50万元,体现了对小微企业的重视和支持。
 

  “小微企业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是稳定国家经济和保障民生的重要载体。2012年至2016年,约有1500万户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减免所得税近700亿元,近3年来的减免税额平均年增长率达38%。这些政策的出台会进一步增强国内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心,产生积极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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