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闫瑾 程维妙    时间:2017-06-14





       财政部网站13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布《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公告,《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通知》同时表示,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相关优惠政策。《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热点视频

第六届中国报业党建工作座谈会(1) 第六届中国报业党建工作座谈会(1)

热点新闻

热点舆情

特色小镇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