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三成以上政府采购留给中小微企业


作者:胡轶笛    时间:2012-01-04





1日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近日制订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开始施行,今年起,三成以上政府采购将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此外,《办法》还将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等。

  《办法》强调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非专门项目小微企业也有优惠

  此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小企业促进法》都将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措施纳入到有关法律条例中,包括浙江在内的许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有关政策。但由于缺乏扶持细则,中小企业仍缺位政府采购市场。

  此次出台的《办法》要求,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小微企业可组成联合体参与

  在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问题上,有专家曾建议,可以将大额的采购项目拆分成若干小“包”,发挥中小企业小而专、专而优的特色,或采取联合体招标的方式,增加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办法》明确,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同时,《办法》还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但小微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鼓励政府采购引入信用担保

  另外,《办法》还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同样从今年1月1日起,中央本级及北京、黑龙江、广东等8个省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也将展开。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配套措施。方案规定,供应商同时使用投标、履约、融资担保的将获得费率优惠或直接减免投标担保费;供应商进行融资担保的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半,并要求对民生项目和小型、微型企业项目提供更多费率优惠政策。未来还将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并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胡轶笛)

来源: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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