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扩大


时间:2014-05-05





记者近日从江西省地税局获悉,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时间、纳税上限和范围均被作出了新调整。与原来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相比,此次新调整的政策支持力度明显加大。

根据最新的政策,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间从原来的2012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2月31 日延长为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享受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 万元提高至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含10 万元)。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由原来只对查账征收户扩大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户。

据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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