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扶持家庭农场发展 所需部分用地优先安排


作者:盛堃    时间:2013-09-13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根据《意见》要求,我省将落实对家庭农场发展在财政、金融、经营用地优惠政策和登记注册服务方面的支持,如对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予以优先安排。

  据了解,《意见》由省农业厅、省委农工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8部门联合上报,于2013年8月29日经省政府同意并转发,旨在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培育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了我省落实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多项政策。如在加大财政扶持方面,要求各地要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在加大金融支持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制定专项信贷政策和金融服务措施,保险机构创新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

  在落实经营用地方面等优惠政策方面,《意见》要求,要对家庭农场因农业生产需要,直接用于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相关通知和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对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予以优先安排,按规定办理用地有关手续。要确保家庭农场享受国家各项惠农及税收政策。”

  此外,《意见》还要求为家庭农场搞好登记注册服务,落实家庭农场免收登记注册费、验照年检费和工本费的规定。(盛堃)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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