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台新政扶持融资租赁业 最大限度降低运营成本


时间:2012-11-05





探索在特殊功能区域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从国外购入飞机、游艇、邮轮、医疗设备等大型装备,实行保税;支持金融租赁机构开展离岸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担保等机构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开发长租短贷等创新型产品……宁波市日前出台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支持宁波融资租赁业发展,为更多中小企业“解渴”。

  宁波要“推一把”融资租赁业

  对于一些市民而言,对融资租赁可能有点陌生,然而,对一些中小企业而言,却是“解渴”的又一个途径。

  举个例子,一家加工企业与大型超市签订长期供货协议,需要投入数百万流动资金,可此前其刚购进一批生产设备,资金捉襟见肘,如何解决手头之急?

  把设备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得到资金,再从租赁公司手中租设备———这种方式灵活且投资较少的融资模式,受到了很多宁波中小企业的青睐。

  市金融办人士称,出台《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是要“推一把”宁波的融资租赁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与银行相较,融资租赁机构有自己的优势。“融资租赁不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企业可以将固定资产转化成现金,并且还款方式更灵活。”一家中小企业的业务经理称。

  新政最大限度降低融资租赁运营成本

  意见称,“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我市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达到3%—5%,成为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政将最大限度降低融资租赁机构运营成本。今年起,在市区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5年内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市级财政每年通过专项奖励形式补助给各区,用于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作为各区的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后两年须满足单家机构每年入库的营业税额(纳税科目列金融保险业)在200万元以上。

  给予在宁波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施行增值税免税、退税办法,即该出口租赁船舶的出口销项免征增值税,其购进的进项税款按规定予以退税。

  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所载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印花税;对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计印花税。

  “政策上的支持,包括退税、免税等多种形式给予企业补贴,促使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发展,从而更有能力帮助那些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江东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项目经理叶瑜燕称。这家企业5年间,已与超过300家企业有业务往来,涉及资金10亿元左右。

  而将于12月1日开始试行的“营改增”政策,也将利好于融资租赁企业。据记者了解,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减少,且由于下游企业得到抵扣,其业务范围扩大,对租赁行业发展有利。

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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