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稳增长措施,支持企业增加生产


时间:2012-09-04





为了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帮助企业克服当前困难,努力实现全省工业经济稳中求进,进中有升,黑龙江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在黑龙江省政府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黑龙江省工信委主任孙珅就《政策措施》出台的情况作了介绍。并回答了中国工业报记者就《政策措施》四项核心内容的提问。


  支持企业增加生产


  支持、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增加生产。对2012年实现工业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分别达到5亿~10亿元、年增长20%以上,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分别达到10亿~50亿元、年增长15%以上,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分别达到50亿元以上、年增长10%以上,且年税金同比增长的制造业工业企业,分别按销售收入增长部分的2‰对企业给予奖励;对2012年新建工业项目投产且纳入统计的企业,投产当年工业总产值超过0.2亿元、1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50万元。


  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商务、交通、煤炭、电力、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采取措施优先保证省内重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的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需求(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牵头)。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创新金融产品,建立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保证重点企业融资需求,并给予利率浮动等方面的优惠。


  加强中小企业培育。各市地要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增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和经济总量。对纳入省统计局统计口径、完成省工信委确定的年度小企业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计划目标的市(地),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对市地政府给予奖励。


  缓解企业资金紧张


  帮助重点企业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对地方经济贡献大,产品市场好、订单足,上下游产业带动力强,关系区域产业链安全,但流动资金出现阶段性紧张,支持后可实现较大或稳定增长的重点企业在201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增贷款,按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鼓励担保机构采取降低门槛、简化担保手续方式,对发展前景好,能够实现产值、销售收入和上缴税金同比具有较大增长的企业提供新增担保贷款,通过提高风险补偿代偿标准的办法予以支持。引导帮助企业盘活存量,加强销售,减少库存,清欠应收账款,加快资金回笼,减少两项资金占用,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鼓励企业向市场融资。对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平台贷款放大8倍(含)以上的部分,放大倍数每增加1倍,给予合作平台10万元奖励;对采取风险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方式投资本省中小企业项目的投资机构,省级财政在市县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奖励的基础上,根据情况可另行给予奖励。


  帮助企业拓展市场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由省政府组织参加在省外举办的国家级或区域性的综合型展览会和重点专业展览会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市县政府组织的参会,参展费用由同级政府给予补贴;对自行参加国际国内大型展览会、展销会的企业,经审核后,省财政给予其参展柜台费用50%的补贴。


  扩大省内市场需求。对省内交通、铁路、电力、石油、水利、市政等重点工程,保障房、廉租房建设等民生改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等,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发布大宗物资及机电产品设备需求信息,组织省内企业配套对接,在价格合理、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本省自行生产的产品,稳步提高省内产品采购配套比重。结合国家对农机等产品的补贴政策,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本省专门用于支持农机等产业发展的办法。省内资金重点向省内配套比重大、产业链条延伸长的重点项目和企业倾斜,特别是向农机、装备行业配套的倾斜。生产企业要密切跟踪省内外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市场需求和变化,主动对接,寻求更多的配套合作及合同订单,扩大市场份额。对重点工程项目新增加的政府采购物资及配件等,经审核,可按销售额的1%由供应企业计入销售成本给予奖励;对采用省内产品配套的企业,经审核,按每年新增采购额的1%由供应企业计入销售成本给予奖励,对新增采购额超亿元的企业,由市地工业主管部门颁发“工业保增长贡献奖”证书予以鼓励。省内基本药物招标,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省内医药企业产品。


  帮助企业减轻负担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在自愿的原则下,对具备条件的,将学校、医院及其他供电、供暖、供水等社会公益性质的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地方,尽快操作实施,让企业“瘦身”,轻装前进。


  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地方经济贡献大,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经省工信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审核认定,可以缓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征收企业“探头税”和“过头税”(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牵头,省工信委、省财政厅配合)。在确保年度内社会保险费用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连续亏损3年,拖欠税金、欠发职工工资6个月以上,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审核,地方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可在2012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查处力度,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严格控制涉及企业的各种评比、检查、达标、庆典、培训、评价评估等活动。


  《政策措施》还对支持企业调整结构、服务基层解难题、净化省内市场环境作了全面阐释。

来源: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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