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监管新规实施 行业协会带来最新解读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3-12-27





  2023年12月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行。为使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办法》相关内容要求,促进牙膏生产经营行业进一步规范发展,推动国民口腔健康水平持续稳定提高,12月18日,由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主办的《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召开。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理事长、全国口腔护理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相建强介绍说:“目前,牙膏行业已有国家标准24个,行业标准67个,团体标准23个,初步形成了行业标准体系,为牙膏产品的质量安全提供了可靠有效保证。”


  关于新的牙膏监管模式,相建强表示,根据《办法》,今年9月2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要求和简化已上市牙膏产品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作了说明。《公告》明确,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应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仅标签标注的格式等需要进行规范调整的,可以在简化备案时使用已上市的销售包装标签,并在2024年7月1日前按要求完成产品标签更新。这意味着符合要求的简化备案牙膏产品,在2024年7月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已上市的销售包装标签。


  同时,9月25日,国家药监局还发布了《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梳理、采纳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国家药监局于11月22日正式发布《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牙膏产品备案的一系列具体要求。至此,牙膏的监管模式正式确立,虽然此后可能还会出台一些补充性指导文件,但具体模式已确定,牙膏备案工作也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清华大学化学系博士高文颖在解读《规定》时表示,国家药监局于9月发布的《公告》明确在《牙膏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前,市面上销售的牙膏产品已经具有一定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历史,对未发生质量安全相关事件、能够充分证明具有安全使用历史的已上市牙膏产品,鉴于其安全性已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得到广泛的验证,有必要与新产品予以区分,简化相应的备案资料要求。其中,证明产品具有安全使用历史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上市以来的生产投料记录、销售发票、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以及备案人对产品安全性和备案资料真实性的相关承诺。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也将有相应的备案号,并在政策过渡期内补充相应的资料,减轻了备案资料准备的压力。


  此外,《规定》明确了简化备案的牙膏产品,可以在简化备案的同时上传已上市的销售包装标签和修改后的标签标注包装设计稿,这样的做法使得简化备案的产品在过渡期中,新旧包装可共用一个备案号。


  “《规定》的产品安全评估要求,充分体现了国家药监局对于行业的理解和方法适用性上的深度考量。考虑到牙膏之前没有备案历史,因此,鼓励企业积极收集和证实已经上市产品相关原料的安全使用历史,整理出行业的《牙膏已使用原料目录》,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整个行业牙膏产品的安全评价提供了基础,减轻了各个企业单独承担产品安全评价的负担。”高文颖指出,同时,国家药监局也明确,鉴于科学性要求和时间的紧迫性,《牙膏已使用原料目录》会是一个动态目录,相关监管部门先对行业共性的基础原料进行收集公布,逐步扩增有安全使用历史,科学依据充分的原料。


  目前,公众对牙膏的认识还有很多的误区,影响了消费者对牙膏的正确认识和选择。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州牙博士口腔护理研究院院长、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徐春生表示, 首先,牙膏不是化妆品,其功效并不等同于化妆品的功能,安全性也要比化妆品高,相关部门和销售平台不能完全用化妆品的法规来要求牙膏产品。


  其次,妆字号牙膏、消字号牙膏、械字号牙膏的说法都不正确,牙膏没有这样的分类。消字号和械字号的口腔产品,功能作用相对单一,功效成分相对固定,产品上市之前需要注册批准,使用方面也是限制在有口腔问题的时候使用,不能日常使用。而牙膏的主要作用是清洁牙齿和口腔,可以让牙齿更白一点,口腔异味更少一点。


  最后,消费者对牙膏原料的安全性应该放心。牙膏成分安全性有严格控制,我国早年即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牙膏用原料规范》来控制牙膏成分使用的安全性。新法规要求牙膏产品备案中,如果配方里面都是经过安全验证的已使用牙膏原料,就可以正常备案。如果有新原料,就要先进行新原料的注册或备案。其中,防腐剂、着色剂属于高风险原料,需要进行注册批准,其他类型的原料备案即可使用。


  转自:中化新网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