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4-01-28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下称《办法》),旨在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满足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期待。《办法》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包括商标保护和专门保护两种模式。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加快构建有机衔接、相融互补的地理标志制度,加快推进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的同时,以'急用先行'为原则,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张鹏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近日举行的2023年知识产权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介绍。


  《办法》共七章36条,主要从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管理和保护3个方面对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制定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下称《规定》)进行了制度完善,以更好发挥地理标志推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服务外交外贸、促进贸易投资、传承传统文化、助力乡村振兴的制度性作用,守护“一地之宝”的原汁原味。


  推进高质量认定


  统一受理和审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依法认定地理标志产品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严格地理标志产品审查认定程序、高质量推进地理标志产品审查认定工作对于强化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具有深远意义。


  在地理标志产品审查标准和认定程序方面,《办法》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特征及不给予认定的6种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将异议程序置于技术审查之后,优化审查程序;增设变更和撤销程序,对保护要求的非主要内容变更和主要内容变更规定不同的审查程序和要求,明确撤销理由、证据材料要求、审查和救济途径,以实现地理标志产品审查标准清晰明确,认定程序设置公平合理。


  值得一提的是,与《规定》相比,《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应具备的“四性”特征,即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和关联性。“对'四性'特征的明确定义为地理标志产品审查提供了科学基础和统一标准,既有助于地理标志申请人和权利人清晰地了解审查标准,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又有助于审查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评估,使审查更加客观、科学、合理,还有助于确保审查工作的一致性,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知名度,从而增加其在国际上的认可度。”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昕哲表示。


  深化高标准管理


  《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对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基础,提升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水平作出重点部署。针对《规定》涉及地理标志产品和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内容较少、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引等情况,《办法》聚焦高标准管理连出实招,进一步明晰申请人管理职责、生产者按标准生产的义务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日常监管职责。


  “《办法》明确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各个环节涉及的相关主体的职责和义务,形成了对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的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规定,有利于推动相关主体在实践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全面落实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充分发挥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对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推动作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介绍,具体而言,《办法》要求申请人在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保护后,应当采取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产品特色质量等进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划并实施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等保护体系建设;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等。


  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监督管理是深化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规范使用,《办法》从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管理等角度入手,为相关主体提供了具体指引,比如,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等。


  加强高水平保护


  鲜嫩红润的平遥牛肉、清香扑鼻的凤凰单丛(枞)茶、香气馥郁悠远的伊犁薰衣草精油……多彩地理标志“扮靓”了华夏大地:截至2023年底,我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508个,地理标志产品年产值超过8000亿元。然而,受利益驱使,“搭便车”“假冒货”等地理标志侵权现象屡见不鲜,扰乱了市场秩序。社会各界对于加大地理标志保护力度的呼声日益高涨。


  《办法》明确了9种违法行为,包括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在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这些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这些违法行为使得消费者难以辨别产品的真实来源和质量,还会损害地理标志产品的商誉,造成消费者信任度降低,甚至影响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宋昕哲认为,《办法》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和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使得侵权责任变得更为清晰、具体,从而达到威慑侵权行为的目的,保护地理标志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杜颖同样认为,《办法》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的可能情形均进行了规范,这既是在具体案件中处理违法行为的依据,也是对经营主体行为的指引,有利于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


  风正劲,帆已扬。接下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持续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同时积极开展地理标志专门立法调研论证,遵循商标保护和专门保护两种模式并行运作、相融互补、有机衔接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与运用,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记者 薛佩雯)


  转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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