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印发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4-01-29





  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采用章节式结构,包括总则、鉴定机构、鉴定委托、鉴定活动、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房屋安全鉴定界定和适用原则的问题


  为保证《办法》针对性、专门性,根据福建省工作实际并借鉴外省经验,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包括可靠性鉴定、安全性鉴定、危险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等”(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四条)。


  (二)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条件要求的问题


  为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三)关于委托鉴定类型确定的问题


  鉴定类型是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前提。为此,《办法》明确了房屋安全鉴定类型确定的基本原则(第十条),并明确要求“危险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报告均不得作为判定房屋安全的依据。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需要进行鉴定的,应进行可靠性鉴定或安全性鉴定,严禁仅进行使用性鉴定或危房鉴定”(第十一条),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四)关于鉴定活动开展的问题


  《办法》突出“责任到人”的特点,明确房屋安全鉴定项目负责人、房屋鉴定的现场检查检测人的从业经历(第十四条),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由亲历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鉴定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报告的签字(签发)人员、签章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报告不予采信(第十五条)。为充分发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房屋安全工作的提示作用,《办法》明确了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危险房屋、经抗震鉴定为不符合要求的房屋的处置方式(第十七、十八条),并要求鉴定机构建立项目鉴定档案,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第十九条)。因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引发的争议问题也不容小视,为避免产生群诉群访事件,《办法》向房屋鉴定结果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指引,明确了重新鉴定或向相关协会对鉴定结果进行判定等路径(第二十条)。


  包含建筑幕墙检测鉴定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具备建筑幕墙检测资质(外省检测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入闽备案)及建筑幕墙设计复核、安全性评价的检验能力,具体详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闽建安函〔2023〕71号)。


  (五)关于鉴定数据上传


  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报告自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报告、计算书、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目前已实现鉴定报告上传,计算书、原始记录上传启用时间另行在系统上通知。


  (六)关于监督管理的问题


  为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管,《办法》明确了对鉴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在鉴定活动弄虚作假、鉴定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转让名义承揽鉴定业务、转包鉴定业务或鉴定活动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鉴定机构,移除鉴定机构名录(第二十二条);同时,鉴定人员在鉴定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鉴定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鉴定活动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在全省实行差异化重点监管。此外,要求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建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并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第二十四条)。


  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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