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加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3-12-25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深入推进,监督管理的客观环境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多次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亟需修订。12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新闻发布会。据发布会介绍,本次修订着力解决了五大问题。


  扩大了适用范围。


  本次修订将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纳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监管范围,填补了内蒙古自治区小规模食品经营业态的监管空白。


  增加了网络经营相关内容。


  按照“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的原则,《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增加了网络食品经营条款,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网络经营有法可依。我国大部分地方性法规已经在立法中放开网络食品经营,经过反复研究和专家论证,《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增加了网络经营的相关内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可以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食品摊贩可以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满足了网络销售与购买的客观需要。


  明确了生产经营者责任和政府及部门服务职能。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聚焦“四个最严”要求,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为了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相衔接,本次修订衔接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性条款内容,目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防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本次修订强化了政府和部门的服务职能,明确了行政机关实施登记备案的时限,并规定实施登记备案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监督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样品费、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内容。


  建立完善了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和主体责任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强化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场所环境要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食品信息和标签管理要求,加强了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的管理,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明确设定了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特点,对照《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规定,规定了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降低了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处罚幅度。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下一步将加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多措并举使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广大人民群众熟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内容,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为内蒙古自治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守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富丽娟 实习生王泽桐)


  转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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