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政府印发《关于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明确加快淘汰退出煤矿范围及引导有序退出煤矿范围,并提出到2020年,全省煤炭有效供给量控制在5000万~5800万吨。
加快淘汰退出煤矿范围为:非政策性停产超过12个月或非政策性停工超过36个月的“僵尸企业”;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煤矿等13类落后小煤矿;达不到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等强制性标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矿;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
引导有序退出煤矿范围为: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生产高硫、高灰等劣质煤,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有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列入煤炭行业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等。(记者 郭岸英)
转自: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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