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进一步深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规定》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实行“一次性登记”。
《规定》允许跨国公司备案后直接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在相关资金结汇和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同时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主办企业以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国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账户币种和数量均无限制。
《规定》取消合作银行不超过3家的限制,取消企业在备案前“应明确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限制。同时取消手工报表,通过电子化手段及时采集相关数据。(记者欧阳洁)
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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