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规避退市将被终止上市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8-03-12





  日前,沪深交易所分别就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对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做出详细规定。上交所相关负责人3月11日表示,此次证监会、交易所再次启动退市制度改革,就是要夯实基础制度建设,规范市场出口,着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这些制度安排,与证监会近年来在首发上市、并购重组等基础制度方面的改革一脉相承,其主旨就是持续改良市场生态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图片源自网络)
  对此,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严格完善的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退市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打击上市公司在IPO和资产重组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助于培育资本市场成熟理性的投资理念,有助于提升市场参与方对A股中长期的投资信心。
 
  继续优化财务类退市指标
 
  “个别公司通过财务造假等方式,规避了财务类退市指标,对于此类公司,应当坚决予以清除。”上交所表示。
 
  然而,在现实中,有些公司通过变卖资产的方式实现小幅盈利,以规避退市风险。对于这一现象,上交所相关部门负责人3月11日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对上市公司通过出售资产实现盈利的情况,实践中需要具体分析。”
 
  他说,对于通过突击交易实现盈利的壳公司、僵尸企业,今后将继续优化财务类退市指标,加大退市力度。“上交所将重点关注,继续强化监管。”
 
  他进一步介绍,对于上市公司年末通过变卖资产等手段突击调节利润的情况,上交所已经强化了问询力度,刨根问底、多次问询,重点关注交易合理性、交易价格、关联关系等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做大做强主营业务,积极回报投资者,真正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述负责人说。
 
  与此同时,该负责人介绍,如果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掩盖其连续4年亏损、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等事实,规避退市,一旦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在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认定,上交所将根据行政处罚书认定的事实,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依序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另外,如果前述财务造假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也会触及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被实施强制退市。
 
  此外,上述负责人介绍,如果上市公司在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后,收到重大违法退市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将依据新规核实是否触及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并视情况启动程序。
 
  长江证券研究所相关人士表示,过去A股退市制度在落实层面偏重于财务指标的界定,一批“僵尸上市企业”借由财务会计粉饰或非经常性损益等方式游离于退市边界,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市场对垃圾股、ST股的炒作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A股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从数据上来看,截至目前,我国仅退市109家上市企业,退市率较低,完善强化退市制度势在必行,这将对树立理性投资理念、改善上市企业资质及服务实体经济等层面均产生中长期积极正面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中对重大违法行为的监管扩容,将有效提升存量市场的上市企业资质。”长江证券研究所相关人士表示。
 
  欺诈发行退市后无法再上市
 
  对于重组上市中的欺诈发行行为,上述负责人介绍,根据规定,交易所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书中上市公司在重组上市中构成欺诈发行的认定,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对于这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实施办法规定一退到底,并不再给予重新上市的机会。”该负责人表示。
 
  征求意见稿提出,上市公司存在六种重大违法情形,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其中一种情形是“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对此,上述负责人介绍,规定3次以上,主要考虑规则的完备性和全覆盖,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挂一漏万的情况。
 
  “上述规定有利于形成监管威慑,维护市场稳定秩序,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中小投资者根本利益。”上述负责人说。
 
  他同时表示,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分,并不是行政处罚,不会直接触及这项规定。“后续,也拟考虑将短期内多次受到交易所顶格处罚的情形,纳入退市范围。”
 
  至于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将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
 
  “对重大违法行为的监管扩容,将有效提升存量市场的上市企业资质;监管期限的进一步严格,将压缩‘僵尸企业’钻制度空子的投机空间,进一步提振兢兢业业、谋求主业发展的上市企业信心。”长江证券研究所相关人士表示。
 
  天风证券相关人士表示,严格退市制度有助于优胜劣汰,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总体的质量。只有畅通退出机制,资本市场才能做到优胜劣汰,引进更多优秀的上市公司,提升市场整体的质量,打破A股市场对IPO的过度担忧。
 
  对于办法的实施时间,上述负责人表示,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将在合理吸收相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在证监会修改后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正式生效后,尽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同步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预期,严格执行。
 
  至于目前是否有符合条件会被强制退市的公司,上述负责人称,可待新规正式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但可以明确的是,只要出现规定的情况,将坚决依据新规,有一家退一家。”
 
  他同时提醒投资者要关注投资风险,尽量避开那些频繁炒作的“壳公司”“僵尸企业”,避免“踩雷”,投资真正专心主业的优质上市公司。如果因上市公司被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造成损失的,可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长江证券研究所相关人士表示,由于目前市场参与方中,仍然存在较多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对风险认知依然较为模糊,对防范资本市场的“套路”更是欠缺理性判断。因此,退市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小投资者强有力的“保护伞”,有助于提升市场整体公司质量,降低市场投资风险。(朱宝琛)
 
  转自: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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