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迎来新机遇进入新时代--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8-11-20





  为进一步贯彻 总书记关于“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论断,加大落实力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稳健发展,自2017年下半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继出台了多项文件。

  最高法要求,严禁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禁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凡有悖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条款,要及时废止”。最高检要求,对于民营企业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司法部则出台了护航民企的“20条”意见,要求严防执法扰企,对于民企一般违法行为要以教育为主;防止执法“一刀切”,慎用查封、扣押、冻结;并且在年底前为民营企业进行免费“法治体检”。

  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还联合修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该《若干规定》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从管辖、立案撤案、强制措施、侦查取证、涉案财物的控制和处置、办案协作、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执法监督等多个角度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执法办案程序。新《若干规定》于首章单独设立“总则”部分,对于公安机关办案提出了五点原则性规定。这些原则包括:(1)维护程序性价值与惩治犯罪的实体价值间平衡;(2)平等保护各所有制产权;(3)规范适用侦查与强制性措施;(4)严格依法办案与方法适当间平衡;以及(5)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前提下有制约有协作的执行法律。

  笔者陈会欣,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系从事多年法律工作的资深律师,与民营企业长期深入接触,擅长企业风险防控,处理过大量疑难复杂刑民交叉法律事务。

  首先,公检法司四大单位先后出台保护民营企业具体措施,在历史上是第一次,意义重大。 11月1日上午, 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是历史上最高规格的一次民营企业座谈会,习总书记接见了与会10位民营企业家代表,就新形势下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上 总书记强调,要毫不动摇的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并在会上指出,当前要抓好6个方面政策举措落实:一是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二是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三是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四是完善政策执行方式;五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六是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其次,应该力推法律顾问全面覆盖民营企业,推行合规制度。中央企业的合规管理,实际上早已开始。2006年,中国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中央企业的合规管理,率先在金融行业开展、发展和成熟,并且积累了多年的丰富经验。11月9日,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正式发布;11月14日,全国律协会长王俊峰表示,为民企“法治体检”,律师要发挥政治、专业、实践三大优势。另外,甘肃律协向各市州律师协会印发了《关于做好民营企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同时成立“服务民营经济律师法律服务队”,全面启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所有企业、无论国有,还是非公民营,强调建立全面合规管理体系,对合规管理体系要做到符合十二大构成要素。要求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与企业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或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合署,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该文件的出台与当前形势有关,这个文件的出台主要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更市场化、法制化、细致,把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考虑到了,尤其是海外经营这块,对海外经营的红线、底线都做了明确规定,可以说加强企业合规管理已迫不及待、势在必行。

  第三,进一步落实民企破产制度、企业家个人破产制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也撰文指出,我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最高法的密集表态似乎预示着,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要加速进行了。

  第四,拓宽融资渠道及融资成本。民营企业融资新“工具”诞生;央行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1500亿;力求解决企业融资难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必须严格控制民间借贷。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十分重要,金融系统帮助解决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困难,责无旁贷。目前,根据中央决策部署,人民银行正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施策,从债券、信贷、股权三个主要融资渠道发力,用好“三支箭”,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途径,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

  最后,尽快出台涉及到企业家常见罪名的司法解释细则,严格区分刑民交叉问题,进一步保障企业家权益。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只有支持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才能促进民营经营的进一步稳健发展。

  作者:陈会欣 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主任,黑龙江省宾县人,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民建北京朝阳区委法制专委会副主任。陈会欣主任积极参与社会团体活动,同时兼任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诉讼文化委员会副会长、北京价格评估师协会法律委员会副会长、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常务副会长、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副会长、北京吉利学院兼职教授、辽宁电台综合广播公益律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环境与经济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律协公司法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企业权益保护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作者:陈会欣 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

       转自:北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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