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对e租宝广州分支机构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李某等九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必须经有关部门的依法批准。上海钰申公司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明确规定,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以及其他需经批准、许可的金融业务。本案各被告人所从事的工作,均围绕吸收客户投资款这一中心开展,均从客户投资款中获得相应提成,客观上为非法集资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
各被告人均为受雇佣参与犯罪,对于所吸收的资金并无实际控制和支配权,在本案非法集资链条中处于末端地位,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李某是高层管理人员,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在量刑时应予以区别。最终,李某等九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不等。
转自: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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