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洽食品第二大股东吃警示函 大笔超限减持信披违规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6-26





       证监会网站于今日发布关于对万和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万和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洽洽食品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15年6月5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累计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洽洽食品股份259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2%,超出法律限定比例0.12%。

  万和投资有限公司在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减少5%时,未停止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鉴于万和投资有限公司发现相关问题后及时通过上市公司发布公告说明并停止减持,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决定对万和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3月31日,万和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洽洽食品股份数量为3489.00万股,持股比例为6.88%,为洽洽食品第二大股东。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转自: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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