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投资集团旗下私募两宗违规 未评估投资者风险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9-02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号)显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规定,广西证监局于2019年3月对广西北部湾创新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创投基金”)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北部湾创投基金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对个别投资者未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北部湾创投基金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北部湾创投基金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广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北部湾创投基金共有3家股东。其中,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北投集团”)持股49%,为第一大股东,北投集团官网显示,北部湾创投基金为其旗下子公司;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汇富”)持股31%,为第二大股东;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股20%,为第三大股东,且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601328.SH)子公司,交通银行持有其股份8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0号
 
  关于对广西北部湾创新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西北部湾创新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你公司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对个别投资者未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8月22日


  转自: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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