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10-25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提高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博物馆、纪念馆展示水平和服务质量,结合云南省博物馆、纪念馆发展实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和云南省财政厅对《云南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云南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以下为《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博物馆、纪念馆(以下简称“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有效提升博物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提高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博物馆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免费开放绩效评价 (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严格的评价程序,对博物馆免费开放情况、免费开放资金使用情况及取得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范围为文化和旅游系统使用财政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所有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鼓励已备案的国有其他系统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自愿参加评价。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绩效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奖励绩优”的原则,统筹考虑贫困、偏远、边疆、民族地区博物馆文物收藏、研究和教育作用的发挥,以保持和促进博物馆的发展活力、提升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

  第五条 绩效评价依据国家关于文物保护和博物馆管理,国家和省出台的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免费开放专项资金预算批复文件,预算执行和决算报告以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等开展。

  第六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经费保障与管理使用、陈列展览与公共服务、开放运行与安全保障、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数字建设和文创研发等。

  第七条 省文物局、省财政厅负责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通报各州市文物局和财政局,并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省文物局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采取材料审核与实地复核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核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实地复核博物馆比例不低于5%。

  第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按照“参评单位自评、州县汇总审核、省级评价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参评单位自评。各参评单位于一季度完成本单位上一年度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并将评价材料报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县汇总审核。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于3月30日前对辖区内所有参评单位自评材料初审后报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参评单位自评材料进行汇总复审,并于4月30日前将汇总材料上报省文物局。

  (三) 省级评价审定。省文物局或受委托的第三方组织博物馆管理、文物研究、社会教育等方面的专家成立评价组,对所有参评单位自评材料进行评价审定,于6月30日前通报和公示评价结果。

  第十条 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并设立10分的加分项。根据绩效评价得分,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评价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评价结果为优;

  (二)评价得分在80~89分的,评价结果为良;

  (三)评价得分在60~79分的,评价结果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一)发生火灾导致场馆或文物损毁;

  (二)重要文物损坏或被盗;

  (三)无特殊原因未向社会正常开放;

  (四)发生其他重大事故。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作为博物馆定级、排序和安排下年度博物馆免费开放等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优的,在经费安排时给予适当倾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停拨下一年度免费开放经费,由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博物馆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转自: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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