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假冰毒”属诈骗还是贩毒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6-27





       26日,《法制日报》记者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获悉,该院近日集中宣判三起毒品案件。其中,黄某贩卖假“冰毒”一案引发关注,该案中虽然没有检出毒品成分,但由于其在贩卖时并不明知毒品是假,因此法院认定黄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属犯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8年9月10日,在江西省宜春市一家宾馆内,黄某在向姜某出售两包 “冰毒”(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据黄某到案后交代,9月9日,姜某找他帮忙购买100克冰毒。随后,他便联系到一个名叫“小伟”的人,准备向其购买毒品。9月10日,姜某将1.5万元现金付给黄某,黄某将其中的1.3万元存入银行,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小伟”。此后,黄某在拿到冰毒返回宾馆准备交付姜某时被警方抓获。

  公安人员对从黄某处扣押的两袋白色晶体进行了当场称量,两包晶体共计99.46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将面临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处罚。

  然而,戏剧性的是,当公安人员对两包晶体进行进一步检测时,却并未从中检出毒品成分。此后,姜某翻供称,他其实是与“小伟”共谋使用假毒品骗取姜某钱款,并非贩卖毒品,应构成诈骗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9.4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黄某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稳定,其辩称与“小伟”合谋使用假毒品骗取姜某钱款的辩解是在毒品鉴定结论表明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之后,且黄某没有必要将毒资支付给“小伟”购买假毒品,故黄某的翻供内容合理性不足,不足以推翻有罪供述。根据黄某的有罪供述和证人姜某的陈述,可以认定黄某在其不知是假毒品的情况下贩卖给黄某的事实,故对黄某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黄某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对原判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不服,辩称其只是构成诈骗罪。

  上海二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多次供述了其从上家购买毒品后贩卖给姜某的事实经过,其供述与证人姜某的证言相符,且有其他诸多证据印证。黄某辩称与他人合谋诈骗姜某钱款并无相应的证据佐证,且与已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故黄某构成诈骗罪的辩解不能成立。

  上诉人黄某将2包净重99.46克的白色晶体当成甲基苯丙胺,以1.5万元的价格贩卖给姜某,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最终,上海二中院驳回黄某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中,由于黄某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此黄某已经构成了毒品犯罪.由于黄某的错误认知,将买来的不具有毒品成分的晶体误以为是真的“冰毒”贩卖给他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余东明 通讯员 翟珺


  转自: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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