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疫情期间妨害公务“闹剧”严惩不贷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03-03





    无视疫情管控措施野蛮冲卡后砸伤防疫干部,身着假警服不配合疫情防控作还咬伤赶来执法的真警察……连日来,多起类似恶性事件的发生,阻碍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此,各地政法机关果断出击,依法严惩不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月21日,全国公安机关已累计查处涉疫情妨害公务案件3446起。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教授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政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疫情期间发生的妨害公务违法犯罪行为,是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维护防疫期间社会秩序稳定和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起到了强大震慑和预防作用,为疫情防控公务活动有序开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暴力袭击警察从重处罚
  2月9日11时许,翟某刚身着假警服不配合吉林省洮南市某小区疫情防控工作,辱骂工作人员。办案民警在小区翟某金家中将其强制带离时,翟某刚还将民警手指咬伤。


  洮南市公安局依法对翟某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2月13日,经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决,翟某刚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用拳头捶打警车车头,对民警拳打脚踢,还将民警脸部抓伤……1月30日13时许,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居民李某甲、李某乙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正在依法履职的民警发起暴力袭击。


  2月24日,荆州市监利县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连线庭审模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6个月。


  近日,“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这样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执行公务人员的权利,让大家更加积极地投身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去。”监利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何发成告诉记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警,他非常能够清楚疫情期间一线执法的巨大压力,《意见》对保护民警合法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让他倍感温暖。


  浙江省一居民在隔离期内擅自外出,不顾巡查人员、派出所民警劝导并进行攻击,以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天津静海居民马某某拒不配合疫情工作人员防控举措,还对前来执法的民警和辅警推搡、辱骂、殴打、撕咬,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截至当前,全国各地政法机关已办理大量在疫情防控期间因不遵守疫情防治工作有关规定而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三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三个涉及妨害公务犯罪。


  “马某某一案依法严惩和快速宣判后,我们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向群众以案释法,提升大家的守法意识,更加积极主动配合防疫工作。”该案承办法官、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宝丰告诉记者。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徐晶也认为,通过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务违法犯罪行为,竖起了法律红线,起到了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疫阻击战营造了良好法治氛围。


  合理扩张解释体现从严
  妻子无证野蛮冲卡,丈夫赶来不加劝阻反倒咬伤值守人员手部……2月11日上午9时30分许,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曲濑镇一疫情防控卡点上演了这样一场闹剧。


  当时,彭某英欲从卡点外出,因没有通行证被值守人员拦下。彭某英遂打电话叫来丈夫曾某富,曾某富赶到后非但不劝阻妻子,还将设卡栏杆掀掉丢在路边,将前来阻拦的两名值守人员手部咬伤,又捡起砖头砸伤一名村干部手部后逃离现场。


  2月27日,吉州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曾某富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面对不断上演的各种妨害公务“闹剧”,政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意见》指导精神予以严厉打击,果断亮出红牌。


  彭新林认为,意见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公务行为的特殊性,对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和妨害公务行为进行了合理的扩张解释,将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行为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严密了妨害公务犯罪的刑事法网,加大了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体现了从严惩处的司法政策。


  徐晶也注意到,当前,很多地方党委政府选择委托小区物业、居委会、村委会参与疫情防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施防控疫情相关措施行为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人往往质疑其不具有“公务”身份抑或实施的并非“公务”行为,从而出现言语威胁、暴力抗拒等情况,因此《意见》的出台十分及时且必要。


  徐晶进一步解释说,按照通常理解,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公务”,而《意见》采取以“实施职务”而非“人员身份”对公务进行认定,扩大解释了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即凡是在防疫期间实施公共管理活动的人员,均可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意见》对于妨害公务罪的一个重大突破。


  准确把握界限区别对待
  “《意见》为我们执法办案提供了明确指引,通过一系列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件的有效办理,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凝聚共识,全力抗击疫情。”徐晶告诉记者。


  彭新林提醒说,政法机关在严厉惩治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违法犯罪行为时,要深入领会《意见》精神,准确把握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既要关注防控疫情时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也要考量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既要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的政策精神,也要注意区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彭新林举例说,对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行为的处置措施要依法、适当、必要,按照比例原则和最小伤害原则来实施,应当与妨害公务行为的性质、程度、范围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相适应,体现公正文明执法。


  徐晶告诉记者,在打击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违法犯罪活动方面,检察机关应充分理解《意见》精神,把握好打击犯罪的尺度,加强与公安机关配合,积极介入涉疫情妨害公务案件,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实现快捕快诉,在办案中既要依法从严惩治,又要注重矛盾纠纷化解,还要加强相关法治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转自: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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