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今后公务员要定期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来源:齐鲁网   时间:2017-06-01





  近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了《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山东公务员要定期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法律知识考试。任免机关应当将考试结果列入国家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意见稿》指出,公务员培训机构和承担国家工作人员培训任务的其他机构应当将公共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课程,有计划地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一名副校长分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法治教育教学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教学活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明确一名副校长分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小学校应当聘请有经验的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指导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规划、建设法治文化公园、广场、长廊等公共法治宣传教育场所,逐步完善基层法治文化设施。车站、机场、港口、医院、邮政、银行等管理单位,应当在其管理的区域内建设法治宣传教育设施,运用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移动电视屏等设备,面向公众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意见稿还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组织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定期报告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运用执法检查、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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