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下发通知,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曾发布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于同年9月1日起执行。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任妍)
转自:人民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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