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信托五宗违法遭罚210万 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不到位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6-03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52号、53号、54号、55号、56号)显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存在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不审慎、信托项目尽职调查不到位、信托项目资金来源不合规、信保合作项目尽职调查不到位、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不到位共五宗违法行为,被黑龙江银保监局合计罚款210万元。

  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52号显示,中融信托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不审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黑龙江银保监局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6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53号显示,中融信托信托项目尽职调查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黑龙江银保监局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54号显示,中融信托信托项目资金来源不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黑龙江银保监局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55号显示,中融信托信保合作项目尽职调查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黑龙江银保监局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56号显示,中融信托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黑龙江银保监局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转自: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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