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人民医院”成私立:公信力消耗,这类医院是重灾区!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12-03





  不规范使用“人民医院”四字,正在消耗着医院的公信力。


  多家“人民医院”竟是私立


  据健康时报近日报道,多家冠以“人民医院”四字的医疗机构让大众患者产生了误会,以为公立,实则私营。


  报道称,今年10月,许昌市一位患者前往许昌市第五人民医院看病,她一直认为该医院是“公立”医院,因为带着“人民”二字。然而,当她在医院咨询台询问工作人员该医院是否为公立医院时,“前台医护人员支支吾吾不能回答。”当最后得知该医院是私立医院时候,她很惊讶。


  报道中,许昌市卫健委工作人员对此表示,许昌市第五人民医院是非公立性质,改制后没有修改单位名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另有知情人透露,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许昌市第三人民医院也是私立医院。不过,这一说法并未得到上述两家医院的正面答复,“而是这个不方便回答。”


  家住陕西省宝鸡市的患者也反映“当地的宝鸡高新人民医院并非公立医院,而是一家私立医院”。此前,他一直以为宝鸡高新人民医院是公立医院,“其他前来看病的患者,也纷纷误以为是公立医院。”


  他认为“人民”两字意义重要,代表着国家、有着权威性,私立医院有“人民”二字,总会让公众感觉被误导了。


  然而,宝鸡高新人民医院官网显示,宝鸡高新人民医院是陕西汉唐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8.5亿元按照三级综合医院标准建设的一所民营医院。


  对此,宝鸡市卫健委医政医管部工作人员表示“是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复杂”。


  律师:“人民”二字应是公立医院专属


  依照现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登记时应当具备合适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其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核准医疗机构名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准确核查、登记名称。


  “关于‘人民医院’是否属于公立医院专属这一疑问,法律中已有回答。”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文波律师指出,“人民”两字应是公立医院专属。


  事实上,原卫生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通知规定,“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


  2015年8月17日,国家原卫计委在对河南省原卫计委《关于医疗机构改制后名称核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明确指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


  张文波表示,虽然新的法律法规文件中没有明确表明“人民医院”仅限于公立医院适用,但基于长久的实践经验,基于对公众信赖利益的保护和对人民群众健康的保护,以及医疗行为的人身专属特性,“人民”仍应当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


  而对于目前部分私营医院使用“人民医院”命名的情形中,张文波也称“有一部分是公立医院改制后沿用原来名称,属于历史遗留性问题。”


  市、县级医院是“重灾区”


  在明确“人民医院”的使用规定后,实际上,要弄明白某家“人民医院”是否为公立医院,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业内人士指出,省级人民医院几乎没有私立的,“重灾区”是市、县级医院。


  据了解,此前医院改制浪潮中,许多市级的第三,第四甚至更多编号的人民医院,因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而被民营资本收购,但“人民医院”的名字并没有更改。


  张文波解释称,法律规定,医院变更所有制形式、名称等,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对于其变更登记审查是要进行全面审查还是有限审查,是否有责令申请更正的权限等并未作明确规定,这也是公立改私营医院后仍使用“人民医院”的原因之一。


  一位医务人员表示,就某些市级医院而言,仅从“第X人民医院”的名字看,并不能确定其性质的公立与否。


  实际上,如果想要了解类似医院的公私性质,通常所说的“在国家卫健委官网上的机构查询栏目”并不能行得通。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机构查询栏目并不直接反映医院的公私性质,最快的的方法是咨询医院属地卫健部门。


  健康界以今年2月份@紫光阁在微博上提到的“新郑市第三人民医院”为例(微博中指出该医院为非政府办),国家卫健委官网的机构查询栏目并不能直接显示其经营性质信息。河南省卫健委官网也是如此。最终,只能通过电话咨询当地卫健部门,仅得到该医院为“非营利性质”的答复。


  另外,在上述查询过程中,健康界了解到,除了公立与私营,还有集体所有制医院,即介于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之间、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所有制医院,如一些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的医院、卫生所以及个别的农村卫生所,等等。


  集体医院所有权归集体经济范围内的部分劳动群众共同所有,国家和任何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无偿调拨和侵占。集体医院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发展壮大,并接受国家少量的政策性补助或补偿。


  不过,目前这类医院已不多见,


  清查违规医院名称,停止消耗“人民”公信力


  此前,健康界曾报道过在全国多地出现的“山寨”协和、湘雅等医院,这些傍名牌的“李鬼”医院,不仅侵害正规医院的权益,也在消耗着这些医院品牌的声誉,甚至因为一些医疗事故而对其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类比起来,私立医院在使用“人民医院”的名称时,也是在消耗着“人民”二字所蕴含的公信力。


  “某些私立医院使用‘人民’二字容易对公众产生误导,损害公众的信赖利益。”在张文波律师看来,“人民”在我国有特殊的含义,大众普遍默认“人民医院”即属于公立性质的医院,人们想当然的认为其是政府设立的公立医院,基于对政府的信任,而在众多医院中选择了“人民医院”进行就医。


  当私营医院以“人民”二字进行命名,致使公众产生误导,从而做出了选择,使私营医院收益而公众的选择权受损。


  实际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同时,上级卫生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部门已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今年7月22日,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表示,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名称管理职责,严禁利用名称误导患者,严格排查清理违规医疗机构名称。


  对于违规名称的问题,张文波律师建议,负责医疗机构登记审核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做到有机统一衔接,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准确核查、登记名称,破除不当名称对公众产生的误导,为医疗秩序正常行使保驾护航。(任平生)



  转自: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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