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22日消息称,2021年二季度,人民银行依法对18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0元至10万元人民币不等。被处罚的单位包括公共服务机构、医院、景区、停车场及保险公司等。
从18家单位的违法事实看,被处罚单位出现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购买商品、缴纳保费、支付车费、点餐、充值ETC速通卡、购买乘车票、支付停车费、购买药品、缴纳加油费、缴纳燃气费等行为。其中,北京民航安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联东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罚款金额为10万元。
人民银行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坚持宣传引导与严肃惩治相结合,持续推进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对核实为拒收人民币现金的,人民银行将依法处罚并定期予以曝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
人民银行表示,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年第18号),依法维权。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提升服务、共同打造现金和谐流通环境。
转自: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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