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次发文落实“租购同权”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06-14





  落实“租购同权”,济南再出实招。6月12日,市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公安、人社、医保局、公积金中心联合印发《济南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符合相关条件的承租人其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和积分入学制度。这也是我市首次发文落实“租购同权”。


  学区内一套房限一租户孩子申请学位


  《实施意见》指出,“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是指在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办理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租房人,其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在确保“零择校”的基础上保障承租人权益。


  具体来说,具有济南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无本市户籍的来济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并且在该租赁住房办理落户,或者在该租赁住房办理居住证、居住满一年且同时在济南市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合法经营依法缴税的,由居住地所在区县(含管委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相对就近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就读。


  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有子女义务教育需求的,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学区内符合条件的一套住房只提供一户住户(一对夫妇)的孩子申请学位;如果同一套房有多个孩子申请学位,必须是相同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承租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积分入学指导意见,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区县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积分项目包括居住时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时间、缴税时间等。


  入学申请资料实行联合核验


  《实施意见》明确,具备条件的承租人子女可向居住地所在片(学)区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就读,具有居住地户籍的市民子女优先解决,无本市户籍的来济人员子女按积分高低安排学位。


  具体条件是:年满6周岁有学习能力的承租人子女;承租人子女拥有济南市居住地户籍,或者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济南市居住证连续满1年;持有济南市居住证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市连续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或具有济南市营业执照连续满1年并依法缴税(父母已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承租人子女申请就读,按照本条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需同时出具济南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入学申请资料实行联合核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完善管理信息服务数据,房屋租赁、户籍或居住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税等信息,通过济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在线核验。


  此外,《实施意见》还就落户、医疗、养老、提取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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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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