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即将上线 钢铁等行业纳入提速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07-15





  7月14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释放关于碳市场后续发展的重磅信号,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在7月择机启动上线交易。据悉,在发电行业碳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上,全国碳市场覆盖行业范围将逐步扩大到钢铁、有色、石化、航空等更多的高排放行业。此外,技术法规、标准、管理体系等相关配套制度也将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将加速出台。


  全国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来达到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发展的制度创新。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表示,我国的碳市场建设从地方试点起步,为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行摸索了制度、锻炼了人才、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生态环境部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试点阶段的碳市场共覆盖电力、钢铁、水泥等20多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企业,累计覆盖4.4亿吨碳排放量,累计成交金额约104.7亿元。


  据介绍,目前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各项工作已准备就绪,相关参与制度与方案已基本确定。6月下旬,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方式、交易时段、交易账户等相关事项进行明确,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保护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秩序。


  今年是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超过了2000家。根据测算,首批覆盖的企业碳排放量超过40亿吨二氧化碳,意味着中国的碳排权交易市场一经启动就将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


  对于已参与此前地方试点的企业,生态环境部气候司司长李高表示,参与全国碳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加地方碳市场的交易。在全国碳市场建立的情况下,不再支持地方新增试点,试点可以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同时做好向全国碳市场过渡的相关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全国碳市场交易中,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尤为重要。赵英民表示,在配额分配的公正性方面,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的方法是全国统一、公开透明的,正因为此,确保碳排放数据的真实准确,是碳市场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


  针对备受关注的碳价问题,赵英民表示,从微观和近期看,碳价主要由配额供需情况决定,会考虑通过改进配额分配方法、引入抵销机制等政策措施来引导市场预期,形成合理碳价。


  “目前全国碳市场还没有启动,还不好说碳价是多少。但从全国7个地方试点运行情况看,近两年加权平均碳价约在40元人民币左右。”赵英民说,在全国碳市场相关的制度设计中考虑通过改进配额分配方法、引入抵销机制等政策措施来引导市场预期,从而形成合理碳价。


  他表示,在碳达峰、碳中和的背景下,各方对温室气体排放管理预期在逐渐上升,相关企业特别是配额短缺的企业还是要从推动行业低碳转型的高度正确看待碳价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碳价的高低是个市场信号,企业顺应绿色低碳转型的大趋势,就会在发展当中占得有利先机。


  据了解,在发电行业碳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上,逐步将市场覆盖范围扩大到更多的高排放行业。


  “为做好扩大全国开展覆盖行业范围的基础准备工作,目前我们已经委托相关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研究提出符合全国碳市场要求的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议,下一步将按照成熟一个批准发布一个的原则,加快对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研究制定分行业配额分配方案。”赵英民说。


  事实上,此前生态环境部已向中钢协、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等多个部门发送委托函,委托开展钢铁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相关工作。


  据中钢协相关人士介绍,委托包括钢铁行业碳配额分配方案制定和更新、钢铁行业全国碳市场支撑系统测试相关工作、组织有关机构抽查钢铁企业碳排放核算数据质量等。此外,研究制定钢铁工业最佳可行低碳技术清单和技术路线图,研究起草钢铁行业有关二氧化碳减排标准,配合开展全国碳市场相关基础能力建设。


  兰格钢铁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国清表示,根据最新的动向和此前在试点阶段,宝武、重钢等企业已配合地方政府部门开展并完成了碳核算方法、历史碳排放量盘查、碳配额确定等工作,有了一定的基础。在电力行业之后,预计“十四五”时期,钢铁行业或将率先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


  《中国钢铁工业节能低碳发展报告(2020)》数据显示,中国钢铁工业碳排放量占全球钢铁工业碳排放超过50%,占中国总碳排放量的15%左右,在国内所有工业行业中位居首位。


  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党委书记、总工程师李新创日前在“中国(黄石)特钢产业发展大会”上指出,下一步我国钢铁工业将以低碳为统领,形成新的供需平衡、推动新的技术进步、打造新的产业格局、建成安全的供应链、构建繁荣的生态圈。(记者 向家莹 梁倩 王璐)


  转自:经济参考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