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严查贸易资金异常流入:重点关注8地区


时间:2013-05-23





针对未见缓解的境外资金借道贸易途径进入中国套利的现象,监管层正祭出一系列政策“组合拳”防范外贸数据“被增长”和热钱压境。

  在早报记者看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局从流入重点企业确定标准、风险提示函发送流程、B类企业确定流程、B类企业持续监管与退出、加大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监管力度、做好沟通与服务以及严格依法行政等七大具体操作方面,加强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分类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外汇局还在上述通知中根据今年一季度货物贸易结售汇差额状况,将广东、江苏、深圳、浙江、宁波、山东、上海和北京等8个地区,列为需要持续关注的货物贸易资金流入重点地区。

  上述通知是国家外汇局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配套文件,下发的时间同为5月5日。

  在上述一系列文件下发后,国家外汇局的各地分支机构的严查也已经密集展开。

  早报记者昨日获悉,目前,外汇资金流入重点地区的外汇局分支机构针对企业的风险提示函发送已经全部完成,现在正处于审核相关企业所提交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阶段。

  明确重点监管企业标准

  今年以来分外亮眼的外贸数据,直接引发了市场对中国出口数据虚高的质疑。

  海关总署的数据显示,今年1-4月,中国出口同比较上年同期增速为17.4%,而可与之对比的数据是,今年前4个月对中国香港以外的其他出口市场的出口增速仅为8.5%,前4月内地对香港双边贸易同比增速为66%。

  正是基于外贸数据频遭质疑,以及人民币加速升值,使得打击虚假贸易和“热钱”流入成为中国外汇监管重点。

  5月5日,国家外汇局就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强化对进出口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分类管理,加大核查检查与处罚力度;要求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严格执行外汇管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早报记者看到的上述相关配套通知中,国家外汇局针对异常外汇资金流入的监管非常严格。

  在上述通知中,国家外汇局首先明确了外汇资金流入重点企业的确定标准。

  其中,货物贸易收支差额超过进出口差额的金额以下简称净流入量以及一般贸易、加工贸易、保税物流等分项业务资金净流入量、货物贸易及各分项业务资金净流入量占相应资金货物规模的比例以下简称不匹配率,以及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及收支差额率等三大指标,是国家外汇局用来衡量、确定辖内的资金流入重点企业的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外汇局在确定流入重点企业时的标准并不仅限于此。

  “外汇局应当根据地区业务规模与特点确定阈值,既要关注不匹配率等比例型指标超标、流入明显异常的企业,也要关注比例型指标正常但净流入规模较大的企业。”上述通知称。

  除明确界定外汇资金流入重点企业的标准外,上述通知还进一步确定了B类企业的界定。其中,存在包括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风险提示函》,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资料、做出合理解释,提交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一致,不能合理说明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或流入较大情况,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的企业,将被国家外汇局列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B类企业。这意味着此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上受到的监管更为严格。

  八大地区成监管重点

  在上述通知中,国家外汇局根据2013年一季度货物贸易结售汇差额状况,列出了需要持续关注的货物贸易资金流入重点地区。

  其中,货物贸易结售汇顺差较大的广东、江苏、深圳、浙江、宁波、山东等6个地区,以及结售汇为逆差但逆差规模大幅缩小的北京、上海等2个地区,成为国家外汇局的重点关注对象。

  上述重点监管区域的外贸企业也成为监管层的重点关注对象。

  通知要求:“上述各地区确定的辖内首批流入重点企业应达到100至300家,其总量差额之和应达到所在地区流入企业总量差额合计的60%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外汇局的上述严格监管举措正密集展开。

  上述重点地区外汇管理局出口核销科的一位相关人员向早报记者透露:“目前,风险提示函早已全部发放出去,最近这两天以及下个星期将集中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如果现在没有收到风险提示函,就说明没什么大问题。”

  与上述重点地区的严格审查相比,国家外汇局将非流入重点地区的外汇资金流入监管执行下放给地方外汇分局,但要求非流入重点地区分局应当按月将辖内流入重点企业数量及净流入贡献度、B类企业核定情况报备总局。

  通知要求,非流入重点地区分局应当根据外汇收支形势和地方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辖内流入重点企业,切实做到抓大放小、找出异常,并加强分类管理。其他货物贸易资金净流出地区,外汇局应当重点关注辖内资金流入规模较大的企业,对其进行持续监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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