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陷“边建边弃”怪圈 供给侧改革势在必行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7-06-15





  新能源从上世纪诞生之初就自带光环,受到各界追捧。进入新世纪,为应对全球能源危机,各国更是竞相发展新能源项目,中国当然不甘落后,在光电、水电、风电等新能源建设方面都位居全球前列。而且,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在中企“走出去”行动中,新能源技术、产品出海也是一大亮点。然而,大好局面也掩盖不了存在的问题。在国内新能源发展中,存在着一边是大规模建设,一边是生产出来的电却无法消纳、“边建边弃”的怪圈。

资料图:风力发电厂(图片来源于网络)
 
  “目前,新能源消纳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最突出问题。”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说,但是,新能源消纳问题是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暂时困难,也是技术性挑战,我们不能“因噎废食”。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全国两会上要求,抓紧解决机制和技术问题,优先保障清洁能源发电上网,有效缓解弃水、弃风、弃光状况。
 
  浪费惊人 遮蔽下的利益之争
 
  新能源消纳问题,其实与新能源快速发展相伴产生,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但是去年,中国浪费的风电可以供一个大城市用一整年,可谓到了令人震惊的程度。
 
  再来看看国家能源局的统计数据,2016年,全国弃风电量为497亿千瓦时,较2015年的339亿千瓦时上涨46.6%。其中,甘肃弃风率43%,弃风电量104亿千瓦时。与弃风现象同样严重的是,西北地区尤其是甘肃、新疆等光伏装机大的省份弃光率居高不下,面临新能源消纳难题。
 
  “去年,在经济新常态下,电力需求明显下降。”上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经济新常态使电力供需平衡这一促进电力发展的基本矛盾正在发生转变,由长期以来的以供应不足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转向需求不足为矛盾的主要方面。然而,在电力市场需求不足之时,各地扩大新能源装机容量的惯性却仍然很大。
 
  业内人士认为,从表面上看,造成弃水弃风弃光问题的原因是由于需求不足,但深层原因其实是新能源发展与电力系统长期协调不好的结果。
 
  “现行的电力系统是以常规化石能源为基础的电力运行系统,是哪儿有需求就在哪里建电厂,而新能源则是以供为原则建厂,也就是哪里太阳辐射量多、哪里有足够大的风力,就在当地建光伏、风力发电厂。此外,不论是从技术、基础设施、电力市场特性还是行业管理上,新能源与传统电力系统都存在不协调问题。”业内人士说。
 
  在业内人士看来,企业、地方政府的利益与更高层面的社会利益并不完全一致,还存在利益难以平衡和社会承受能力有限等问题。
 
  道阻且长 供给侧改革势在必行
 
  弃风、弃光等问题关乎电源系统的布局、结构、输送通道以及就地消纳和整个电网平衡的问题,问题虽多,但各方都在不断努力,期待尽早解决新能源发电消纳难题。
 
  目前,为了能够在更低负荷下运行,便于更加灵活地参与电网调峰调频,国家能源局已经开始对部分燃煤机组进行改造。抽水蓄能电站和气电调峰机组也都已经开始建设,“国家规划2020年前完成2.2亿千瓦的煤电灵活性改造,力度很大。”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专职副理事长王志轩说。
 
  国家电网公司新闻发言人、发展部副主任张正陵在该公司今年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国家电网率先试点弃风弃光跨区现货交易,充分利用现有通道裕度,累计组织交易近1000笔,外送电量18.5亿千瓦时。此外,还在东北积极推动辅助服务市场,提高煤电企业参与调峰的积极性。东北通过辅助服务市场,已增加新能源发电量6亿千瓦时。
 
  作为我国弃风弃光现象严重的地方之一,甘肃省一方面在省内启动双级高端调试,缓解河西新能源输电通道受限问题,另一方面积极协调新能源外送,与其他省区市开展跨省交易,期待以“内调外送”的方法使新能源弃风弃光率大幅降低。
 
  在各方努力下,我国新能源消纳难题正在化解。今年1至4月,国家电网经营区域消纳风电、太阳能发电同比分别增长24%和77%,弃风、弃光率同比分别下降7.2个和5.3个百分点。
 
  虽然新能源消纳局面短期内有所好转,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局部地区弃风弃光问题仍然突出。
 
  “解决我国新能源消纳问题,需要在技术和机制上加快推动实施一些关键措施。比如,加快调峰能力建设、外送通道建设、现货市场建设及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出台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加快电能替代等。”张正陵表示。
 
  在上述业内人士看来,要从根本上解决新能源消纳难题,绝非一朝一夕之功,而必须从供给侧各方进行统一协调、共同发力。从政策上来说,国家可以使用阶梯电价进行调节,使电厂可以根据电价的不同调节生产,同时还应完善顶层设计,避免盲目大规模建厂。从技术方面来说,应尽快补齐特高压、超高压电网建设滞后于电源建设的短板,构建与全国电力大市场相适应的输电“高速路网”。从需求侧而言,应大力发展经济,增加用电需求。(本报记者范丽敏)
 
 
 


  转自: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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