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03-02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提出“已登记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侵害企业名称权利”等三大情形,企业名称应停止使用。


  据介绍,为进一步完善名称救济机制和措施,建立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机制,拓宽企业名称权利的救济渠道,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受理期限上,《办法》拟规定,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企业名称争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内容不属于企业名称争议的;争议名称不属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管辖的;申请人不是争议企业名称权利人的;被申请人被吊销或者注销的;人民法院对争议名称正在审理中或已作出判决的;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主动申请撤回争议申请后,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的;申请人再次补正提交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名称争议的审查和处理方面,认定情形上,《办法》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被争议的企业名称属于自主申报登记的,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在相同相近风险提示中已明确告知的;已经登记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侵害企业名称权利的;行政机关或法院依法认定已经登记企业名称侵害他人其他权利的。


  《办法》还提到,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前,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逾期未变更名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其电子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替换为“**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应当停止使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向社会公示。完成名称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取消标注。


  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争议问题,《办法》称,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争议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另外,《办法》仅用于处理企业名称与名称之间的争议,其他如名称与商标等争议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转自: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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