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7月1日正式生效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7-06-29





  《专利合作条约》(PCT)自1978年生效以来,经过39年的发展,已成为国际专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PCT体系内的缔约国各主管局承担不同任务,开展国际合作,共享工作成果。经过多年完善和发展,围绕PCT法律框架进行的主要改革已经基本完成,近年来涉及PCT法律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过修改PCT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方式进行,可以看做是PCT体系通过持续的自身调整以满足申请人、各主管局或第三方不断变化的需求。
 
  2015年10月召开的PCT联盟第四十七届会议和2016年10月召开的PCT联盟第四十八届会议第28次特别会议先后通过了对PCT实施细则的若干修改。这些修改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共涉及8条12款,下面,笔者对其中的部分修改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延长补充国际检索请求的期限
 
  修改背景:出于进一步改进补充国际检索制度的考虑,此次修改了提交补充检索请求的时间期限,以与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请求的时间期限相一致。
 
  修改内容:将提出补充国际检索请求的期限从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延长至22个月(对细则第45条之二.1的修改)。
 
  适用范围:适用于任何国际申请,只要提出补充国际检索请求的19个月期限在2017年7月1日尚未届满。
 
  修改影响:补充国际检索制度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声明准备好进行补充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仅有6个:奥地利专利局;欧洲专利局;芬兰国家专利注册委员会;俄罗斯知识产权、专利与商标局;瑞典专利和注册局及北欧专利委员会。国际局一直保持对该制度的密切关注,致力于提升PCT体系用户对该制度的认识并积极推广本制度。
 
  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专利申请未来打算进入国家阶段的,可以在目标国家请求进行补充国际检索,降低国家阶段引证新现有技术的风险,并通过补充国际检索结果预知在该国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从而选择性地进入或不进入某个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授权率和节约费用。
 
  根据最新数据,延长提交补充检索请求的时间期限可能造成以下影响:
 
  (1)有3%或4%的国际申请将在申请人被要求就是否提出补充国际检索请求作出决定之前得到国际检索报告,仅剩余2%或3%的申请在新期限届满前未得到国际检索报告;(2)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期限届满前即已作出的补充国际检索报告的数量将会减少;(3)国际检索单位仍然必须在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之内完成补充国际检索报告,因此,可用于进行补充国际检索的时间将会减少。这将使由于以下原因产生的受理延误产生更大的影响,即不符合形式要求、提出请求时未缴纳费用或是申请人就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的决定提出复查要求。
 
  受理局传送在先检索和/或分类结果
 
  修改背景:在众多国家局致力于缩短审查周期的大背景下,由于通常的国际检索要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完成,因此未来越来越多的国际申请在进行国际检索时,其同族申请的在先检索结果已经完成。有时,附有书面意见的国家检索报告对国际检索单位来说可能是有用的。此外,在国际检索之前,国家局对国际申请的同族申请已给出分类号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遗憾的是,在目前的PCT程序中,没有对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上述检索或分类结果作出规定。
 
  修改内容:受理局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在先检索和/或分类结果(对细则第12条之二、第23条之二和第41条的修改)。
 
  一般情况下,受理局传送在先检索和/或分类结果无需经申请人明确授权。但有两种例外情况:(1)受理局应在2016年4月14日之前通知国际局,其本国法与上述规定不符;(2)即使在受理局原则上适用上述程序的情况下,受理局应在2016年4月14日之前通知国际局,其允许申请人在提交PCT申请时请求不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在先检索结果。
 
  适用范围:适用于国际申请日在2017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任何国际申请。
 
  修改影响:(1)新程序原则上不会给受理局带来过多负担。首先,“退出”机制允许受理局在未得到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或传送在先检索和/或分类结果违反受理局所适用的国内法的情况下,决定不对在先检索和/或分类结果进行传送。其次,受理局往往就是首次受理局或在国际检索前进行检索和/或分类的国家局。受理局只需将已拥有的上述结果传送给国际检索单位。第三,在先检索和/或分类结果以原始语言进行发送,无需进行翻译。第四,受益于自2013年起推动的eSearchCopy(国际局向国际检索单位传送检索本)项目,受理局可以以电子传送的方式向国际局发送登记本包,由国际局代表受理局迅速向国际检索单位提供准备好的检索本包。eSearchCopy将大大降低打印和邮寄检索本的费用,简化传送方式,提高传送效率。
 
  (2)共享的在先检索和/或分类结果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国际检索报告与国家阶段审查结果之间的一致性,减少国际检索单位工作量,提高国际检索报告质量。主管局和PCT用户都将从中受益。
 
  指定局及时传送国家阶段信息
 
  修改背景:进入国家阶段的信息(包括国际申请是否尚未进入国家阶段)和随后的状态变化信息,对于专利信息的使用者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其确定在专利申请中披露的信息是否无须取得许可即可使用。目前,获取此类信息是比较困难的。
 
  修改内容:指定局应当及时向国际局传送涉及进入国家阶段、国家公布以及授权的信息(补充已有的由若干主管局提供的国家阶段信息;对细则第86条和第95条的修改)。
 
  被要求传送的信息包括:(1)国家阶段进入的信息;(2)国家申请号;(3)国家公布的公布号和公布日;(4)专利授权日,相关公告的公告号和公告日。通报的期限是相关事项发生后的两个月内(或者之后尽快)。
 
  适用范围:适用于条约第22条或第39条所述行为于2017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履行的任何国际申请。
 
  修改影响:(1)检索国际和国家专利汇编(PATENTSCOPE)系统中“国家阶段”按键下的PCT申请国家阶段状态的可见性由此显著改善。普通国家申请信息包括专利异议(授权前和授权后)、专利的撤回和失效、颁发强制许可等,除了在PATENTSCOPE上公布外,还将以批格式提供给其他专利信息服务提供商。这些信息将被整合到一个检索系统中,使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能更容易地被识别出来。国际局将开发一个与各国家局/组织相连接的集成系统,自动更新申请的状态。
 
  (2)指定局可以通过电子邮件、PCT-EDI、ePCT系统和IPAS收集所有要求的信息,导出并传送国际局。
 
  删除优先权要求和优先权文件译文中的“不符条款”
 
  修改背景:PCT大会在1999年9月举行的第二十七届会议上,通过了对细则4.10的修正,以使申请人能够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中,对向未加入巴黎公约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提交的在先申请提出优先权要求。这些修正中包括一条过渡性条款,指定局可以据其通知国际局,经修正的条款与该局适用的本国法不符。最初有两个指定局按细则4.10(d)中载明的1999年10月31日的截止期限,向国际局通知了此种不符。后来,欧洲专利局以指定局的身份撤销了根据细则4.10(d)作出的不符通知,并于2007年12月13日生效,此后再没有任何依细则4.10(d)的不符通知保持效力,因此,删除细则4.10(d)。
 
  PCT大会在2000年3月举行的第二十八届会议上,通过了新细则51之二.1(e),规定指定局要求申请人提供优先权文件译文的权力仅限于优先权要求的有效性与确定所涉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相关的情况,这种做法与当时的《专利法条约》草案相一致。同时,大会通过了新细则51之二.1(f),使指定局可以向国际局通知新细则51之二.1(e)的限制与该局所适用的本国法不符。最初有7个指定局按细则51之二.1(f)中载明的2000年11月30日的截止期限,向国际局通知了此种不符。西班牙专利商标局以指定局的身份撤销了根据细则51之二.1(f)作出的不符通知,并于2013年11月6日生效。此后再没有任何依细则51之二.1(f)的不符通知保持效力,因此,删除细则51之二.1(f)。
 
  修改内容:在遗留的依“不符条款”所作的不符通知被撤回之后,删除“不符条款”(对细则4.10和第51条之二.1的修改)。
 
  修改影响:(1)2007年12月13日之后,再没有任何依细则4.10(d)的不符通知保持效力。该条款已失去适用性。因此,删除细则4.10(d)。
 
  (2)2013年11月6日之后,再没有任何依细则51之二.1(f)的不符通知保持效力。该条款已失去适用性。因此,删除细则51之二.1(f)。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转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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