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明确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政策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8-02-09





  日前,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市场化银行债转股的实施政策。
 
  《通知》表示,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各实施机构可根据对象企业降低杠杆率的目标,设计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并允许有条件、分阶段实现债转股。《通知》鼓励以收债转股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方案中含有以股抵债或发股还债安排的按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报送信息。
 
  《通知》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要求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通知》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相关市场主体可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不限定对象企业所有制性质,支持符合规定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通知》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并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通知》鼓励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要求规范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管理。
 
  有关部门将组织协调加快相关政策的落实。符合条件的市场化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规模、资金到位率、降杠杆质量等因素对相关银行和实施机构提供比较稳定的低成本中长期资金支持;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提高国有企业转股定价的市场化水平,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转自:中国煤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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