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保合作迎利好 险资投资集合信托新规出台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7-08





  近日银保监会向各信托公司发出《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新版《通知》”),原有2014年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旧版《通知》”)同时废止。

  业内人士表示,新规的出台,对受行政处罚而无法开展信保业务的信托公司而言无疑是一次“松绑”,但同时对信托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提出了更高的合规性要求。对保险资金来说,合作对象的可选择范围增大,险资的投放渠道随之拓宽。

  信保合作迎来“松绑”

  新版《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在此之前,旧版《通知》要求,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制约很多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正是‘近三年公司未受监管行政处罚’这一条件。”某信托业务人员坦言。

  据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数据统计,各银监局在2015年仅发出6张罚单,2016年上升至9张,2017年这一数字快速攀升至22张,而2018年信托公司合计领24张罚单,合计罚款1450万元。今年前5个月,已有8家信托公司收到共计13张罚单,金额共计超过千万元,已远超2018年上半年470万元的处罚金额。

  某信托业内人士表示:“处罚的常态化使得信保合作标准的修改变得越来越迫切。此次标准的修改,对受行政处罚而无法开展信保业务的信托公司而言是一次‘松绑’。”

  合作内容有所收紧

  在收紧方面,新版《通知》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要求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业内人士透露,当前险资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并非都是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真集合”,其中包含了一些“假集合”,即资金方和资产方都由保险公司或保险资管公司去找,信托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只负责搭一个集合的结构,信托实际上只是个通道。此次新规针对当前信保合作通道较多的特点,明令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二是对项目资质要求提高。旧版《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新版《通知》提高了项目资质要求,规定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三是新增了对项目增信的要求。新版《通知》增加了对资金信托信用增级的要求。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表示,新版《通知》有关增信的规定基本上是比照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相关要求,相当于把两者之间的差距缩小了。

  四是对合规性要求更高。新版《通知》新增了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由专业律师就投资行为、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出具相关意见等要求。

  险资需求仍强劲

  袁吉伟表示,新版《通知》虽然放松了对信托公司行政处罚的要求,但对受托信托公司的要求新增了三个定语,即要求受托的信托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稳定的投资业绩。尽管这三个要求没有详细的解读,但是从合规的角度上来说,保险公司可能会对合作的信托公司列一个白名单,隐性地缩小了可选择信托公司的范围。

  “对于保险资金来说,新版《通知》带来最大的利好是做业务的可选择范围增大了。可选择的信托公司变多了,相关费率肯定会下降。同时,合作的伙伴变多,保险资金在交易谈判时的主导能力也更强了。”袁吉伟表示。

  日前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的《2018-2019保险资产管理业调研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底,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合计占总投资资产的9.1%,在保险机构可投的各类金融产品中占比最高。66%的保险公司已投资信托产品。

  从规模上来看,根据中保登数据,2012年信保合作起步时,只有6家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当年投资规模为294亿元;截至2018年10月,共152家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年度投资规模达1.26万亿元。

  华北地区某保险机构高管指出,今年保险资金对于信托产品的需求依然强劲。其原因在于,今明两年,险资进入另类资产到期高峰期,在优质资产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希望通过信托计划,满足其另类资产配置需求。事实上,早在去年底,一些保险公司就已经开始进行相关布局。新版《通知》明显增加保险公司可合作对接的对象,拓宽了险资的投放渠道。


  转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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