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驾乘电动自行车
佩戴安全头盔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切实增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全面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积极鼓励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二、对于快递、外卖等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企业、行业,骑手按照《济南市关于加强快递、外卖行业管理的“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三、鼓励保险公司、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企业为群众获取安全头盔提供优惠条件,创造便捷环境。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并遵守管理规定。
特此公告。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6月4日
新闻热线: 0531-83122110
更多资讯获取请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 产经济南
转自:山东商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7254。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