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利用刷单提高销量和知名度
似乎已成为网络商家公开的秘密
饱受其害的消费者叫苦不迭
8月6日
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博一家公司
因刷单被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淄博智美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MA3CCLB65M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10号1-3(华光路与东三路路口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魏士波
2020年6月1日,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原淘宝网店“智美商用电器”通过刷单的方式,为其产品“不锈钢水吧台商用保鲜工作台奶茶店设备全套饮品店操作台冷藏冰柜”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执法人员报请区局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刷单公司为其涉案产品进行刷单,涉案产品的售价是xxx元,刷单时的价格是xxx元。当事人给刷单公司转账共xx笔,金额合计xxx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检查笔录;2.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当事人提交的转账给刷单公司的转账截图;5.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内的产品截图复印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五项和第十四条的从轻处罚范围规定。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五项和第十四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张店区所辖支行(或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同日
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
还发布了另一份处罚决定书
山东家家悦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淄博金晶大道店
被罚款6000余元
↓↓↓
当事人:山东家家悦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淄博金晶大道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312813625M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66号(华润中心万象汇地下一层)
负责人:韩素勤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米客玫瑰味米酒”原料:水、糯米、酒曲、果葡糖浆、食用香料(玫瑰味)、食品添加剂(诱惑红),其真实属性为露酒,而品名为“玫瑰味米酒”(“味”字号大小不同)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4及4.1.2.1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一份、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货检查记录、进销存明细、生产商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成品质量检验报告单》、《撤诉申请书》、《检验报告》、协查函及回函。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当事人签名、按指纹确认。
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未按标准规定标示其真实属性为露酒以及标注名称“玫瑰味米酒”中“味”字号大小不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经查,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米客玫瑰味米酒”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处理如下:
对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米客玫瑰味米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米客玫瑰味米酒”13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98.9元;并处罚款6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米客玫瑰味米酒”的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米客玫瑰味米酒”13瓶;
2.没收违法所得98.9元;
3.并处罚款6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098.9元。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张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闻热线:0531-83122110
转自: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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