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主播“跳槽” 平台索赔千万被驳回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12-17





  触手直播平台原主播李某“跳槽”到虎牙直播平台,触手的运营者开迅公司将李某和虎牙起诉到法院,索赔1300多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开迅公司的诉请。开迅公司上诉到浙江省高院。12月3日,浙江省高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迅公司主张,李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一是与触手平台的独家合约期内擅自与虎牙公司签约、收取预付款及在虎牙平台直播;二是离开触手平台后继续使用原头像、昵称进行用户导流。开迅公司请求法院确认虎牙公司与李某共同实施的窃取开迅公司用户及流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李某、虎牙公司向开迅公司赔偿损失1300多万元。


  杭州中院一审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系着重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即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维护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市场竞争中,自由是原则,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干预是例外。


  本案中,对于李某与虎牙公司的签约行为、收取预付款的行为及在虎牙平台直播的行为,系李某违反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可通过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规制;对于通过原昵称、头像等用户导流的行为,也属于可由合同法进行规制的行为。开迅公司与李某的法律关系,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开迅公司对李某的相关诉请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主播在合约期内转换平台本身是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损害了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并不值得鼓励和提倡。对于单纯接收跳槽主播的平台,虽然法院认为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对于游戏直播行业这一新兴的行业,从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平台应当逐步形成行业自律,建立一套诸如合同审查、协商谈判等可行的机制,以督促主播妥善处理与前平台之间的合作合同关系,进一步提升行业竞争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审宣判后,开迅公司上诉到浙江省高院。浙江省高院认为,虎牙公司的行为客观上虽然损害了开迅公司的的竞争利益,但竞争本身就意味着对交易机会的争夺,一方获利往往意味着对方的受损。从消费者的角度看,主播的跳槽不影响消费者自主选择平台和主播的自由。法院同时指出,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仍应得到倡导。游戏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产业,应该加强自律,完善竞争环境,增进消费者福利,进而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所助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自: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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