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儿童文学作家金波起诉《语文》教科书出版社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06-04





  6月3日讯近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获悉,6月4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将对“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会员、著名儿童文学作家金波上诉语文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语文》教科中书收录了其作品《小树谣》十余年未支付报酬”一案,进行互联网开庭审理。


  据了解,此前,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已就九年制义务教育《语文》教科书长期使用其多位会员作品未付酬的相关事宜与语文出版社展开多次交涉,但未获得结果。因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表会员金波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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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负责全国教科书“法定许可”稿酬收取和转付的法定机构,教科书汇编者按规定将相应报酬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并且,根据《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稿酬办法》的规定,教科书汇编者应当以千字300元,按年向作者或集体管理组织支付稿酬,如果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则构成直接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实,早在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时,就制定了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即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稿酬标准向权利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


  2013年12月,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也明确,教科书选用已发表文字作品的付酬标准为每千字300元,每年支付一次。


  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新颁布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第二章“文字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第2.14条的规定,对于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影响大、发出侵权警告或通知后仍持续侵权等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法院可以酌定1-5倍的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


  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记者了解,目前,每年向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支付教科书稿酬的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有人民教育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等20多家。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也不是第一次面对会员作品维权的相关工作。此前,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还曾代表会员、著名诗人贺敬之等与有关教育出版社教科书进行交涉甚至发生诉讼。最终,双方均就教科书选用的全部版权作品付酬问题达成和解。



  转自: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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