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征求意见稿 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股比例上限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作者:蔡经    时间:2021-12-13





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12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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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共7章,85条。其中,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中,《管理规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保险资产管理+组织形式”。未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保险资产管理”字样。


此外,《管理规定》第二章的第十五条(设立上限)显示,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规定》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对所有类型股东明确和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严格对非金融企业股东的管理要求。


另,在第三章公司治理中,《管理规定》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股东会、股东隔离、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独立董、监事会、经营管理层、首席风险官以及兼职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要求,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约束。


例如,就独立董事方面,《管理规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股东,依法对受托资产管理和公司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专业判断,若发现公司存在合规问题或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并按规定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


就风险而言,《管理规定》中显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受托管理资金业务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时,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不低于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资产管理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管理规定》第四章业务规则第五十七条(禁止行为)显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承诺受托管理资产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三)违规将受托管理的资产转委托;


(四)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五)利用受托管理资产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为他人牟取利益,或者为公司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


(六)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为目的,操纵自有财产、不同来源的受托管理资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等互相进行交易,或与股东互相进行资金运用交易;


(七)以资产管理费的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与投资者合谋获取非法利益;


(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外,该《管理规定》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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