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大量农药专利过期,国内利用蕴含巨大商机


作者:刘敬彩    时间:2012-10-09





如何对专利过期农药进行更有效的利用,在近日举办的第二届专利过期农药的有效利用专题研讨会上,专家们为此进行了热烈讨论。他们普遍认为,用好了专利过期农药将为国内农药企业带来大市场。


在全球农药市场上,非专利产品已占到了75%,未来4年内,还将有40个国外农药品种专利过期。到2023年,全球将有166个农药相关的专利过期,预计新增市场价值可达110亿美元。在目前我国农药行业创新技术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利用过期专利,成为了抢占市场先机的一种可能。那么,我国农药专利现状如何?如何有效的利用过期专利?在利用过期专利中应注意哪些问题?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用好了,可实现扬长避短


“目前农药技术开发主要由国外几个大企业垄断,我国农药行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仍然较少,仅有30多个品种。”国家知识产权局化学审查部有机化学处长赵霞告诉记者。数据显示,2011年,拜耳、巴斯夫、先正达、住友、陶氏、杜邦6家公司农药专利总申请数达904件,占2011年申请总数的75.5%,并拥有虽的市场竞争力。相比而言,我国农药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较弱,不但专利数量少,国内自主开发的农药产品部分老化,加之企业推广力度较小,市场影响力不大。


开发出属于自己的农药专利技术是提高竞争力的关键,但实际上开发专利并非易事,农药专利研发投入大、创制周期长等特点,使得我国大部分农药企业在专利开发道路上步履维艰。一位农药企业的研发人员告诉记者,通常研制一个可工业化的新农药至少需要投资8亿美元,还要筛选12万个化合物,耗时至少也要9~10年的时间。


“对于我们这些中小企业来说,自己开发专利太难实现了,我们在科研上投入就没法跟国外的大公司比。”一位小企业的负责人说。记者也了解到,目前国内只有少数农药企业拥有自己的专利技术,大部分企业的研发还主要停留在仿制国外产品的阶段。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农药技术经济发展中心技术总监胡笑形表示,不管是研发型公司还是以仿制为主的非专利公司,现在都非常关注专利过期农药的开发和利用。中国化工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蔡志勇告诉记者,过期农药专利是失去了法律效力的专利,成为了公有技术,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虽然在法律上是失效了,但是这项发明并没有失效,依然是有用的发明、先进的技术,可以发挥出经济效益。以草甘膦为例,虽属于过专利期产品,全球年度销售额却在140亿美元以上。


“如能用好专利过期农药,不失为农药企业扬长避短的良策。”很多专家都对记者表达了这样的看法。胡笑形认为,新农药创制周期长、投资大、成功率低,对科研团队水平要求也高。如果能有效的利用到期专利进一步创新,也可以降低研发的投入和风险。赵霞则表示,针对现阶段我国农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短期内难以改变的情况,合理发展专利到期农药品种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研发投入和风险,也有助于我国农药行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这对于我国农药行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发展机遇。


非专利农药市场的蓬勃发展也为企业提供机遇,据了解,目前全球非专利农药的市场份额不断提高,专利到期产品和非专利农药产品占领农药的主要市场,约占70%的市场份额。2010年全球农药市场价值约为441.95亿美元,其中专利保护期产品约占30%,非专利产品约占27.5%,而专利过期产品所占份额最多,约为42.5%,总金额达到187.83亿美元。


“目前非专利农药市场表现了非常强劲的态势,今后有效的开发利用即将专利过期的农药,是决定我国农药工业发展速度与水平的关键之一。”胡笑形说,“我国农药企业要抓住机遇,要充分利用即将到期的农药专利。无论是农药中间体,还是农药有效成分的开发,都必须从专利技术入手,在前人的成果技术上,通过改革、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这样才能推动农药工业的发展与提升。”


用之前,要注意五个问题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关注过期农药专利的利用,他们也迫切地想了解,在利用这些品种之前应注意哪些问题。一些农药、信息检索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了答案,归纳起来大体有五个方面。

一是确定农药产品的法律状态,注意专利保护的地域性。据蔡志勇介绍,当某一农药品种没有申请中国专利,其确认和利用就比较简单。但只要该品种在国外申请专利,该专利没有中国同族,或者该品种国外最早申请的专利公开之前又没有到中国申请专利,就能够确定该品种没有中国专利,可以在中国生产和销售。但对于出口企业而言,该品种产品出口到有专利保护国家属于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查到无同族的中国专利时,还要根据时间判断。一般来说,国外专利自其本国专利申请30个月后、指定了中国的世界专利自其申请世界专利48个月后如果其专利族中没有中国专利号,则可以在中国境内无偿使用。


二是在开发国外专利过期农药方面还需要注意其精心设计的全面的专利保护。胡笑形表示,这一类的专利除了对原药的专利保护之外,还有相关中间体的专利、新用途专利、农药新剂性的专利等,这些后续专利也成为从属专利。在这类农药专利权期满之后仍需要谨慎,在开发过程中避开其在方法、中间体、制剂和用途等各方面的专利,这样才能有效地规避侵权风险。


三是注意补充保护证书即SPCs的保护。据了解,为了保护过专利期的技术产品,一些农药公司作为保护措施,经欧盟批准,自1997年起采用了补充保护证书,对1985年1月1日后获得SPC授权的保护期有效延长5年。如噻虫胺原为2009年11月期满,因获得 SPCs,保护期延至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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