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汽修企业喷涂作业有了新规范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08-10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倾力守护碧水蓝天,增进民生福祉,建设生态泉城,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从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错时作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等几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汽车维修行业喷涂作业环节规范管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对臭氧的影响。


  汽修喷烤漆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臭氧产生的重要前体物。《通告》指出,各汽车维修业户要充分认识到喷烤漆作业产生的VOCs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通告》明确,扎实推进源头控制。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环保涂料,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从源头减少VOCs的产生。


  严禁无组织排放。含VOCs的车漆、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使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操作,废油桶、油抹布等易产生VOCs挥发的物品要妥善密闭存放,及时规范清理,切实减少挥发。喷涂、流平、烘干作业必须在装有无组织废气收集系统的密闭车间内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有机废气应当收集后处理排放,严禁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等VOCs无组织排放行为。


  保证末端治理效果。在进行喷漆、钣金等作业时,必须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并稳定运行,确保气体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VOCs满足《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其中VOCs排放浓度限值50mg/m3)。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即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


  合理安排作业时间。8-9月汽修企业尽可能在日间时段不进行涉VOCs生产活动(不含下雨天),减少高温时段VOCs排放。采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工序除外。


  严格日常管理。汽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设计要求制定操作规程。重视和强化VOCs污染处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做好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建立VOCs环境管理台账,每月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料名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对于汽修企业在以上喷涂环节操作是否规范,各区(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加大巡查力度。


  《通告》公布了两部监督举报电话:053166603191、0531-62356252。


  新闻热线: 0531-8312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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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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