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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员工偷窥大户操作:趋同交易2.3亿获利308万!最终被罚没1200万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04-25





  证监会网站近日的一则罚单,披露了有券商员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不但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还利用漏洞获取特定客户交易信息,进而跟踪操作获利的情况。

  最终上述当事人被证监会开出罚单,罚没款合计逾1200万元,并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从业人员私下获取特定客户交易信息 跟踪操作

  被处罚的当事人黄建雄为证券从业人员,长期在国金证券工作。

  证监会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黄建雄2009年6月到国金证券成都营销总部工作,与国金证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至2012年,黄建雄在国金证券成都营销总部任客户经理,2012年至2019年3月先后在国金证券成都双元街营业部、成都东城根街营业部工作,担任投资顾问一职。黄建雄2010年4月28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资格证书,2017年8月8日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资格证书。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显示,国金证券证券经纪业务集中交易系统采用外购的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UF2.0集中交易系统。2014年,因集中交易系统周末测试需要,国金证券信息技术部运行维护一部员工陈某贤申请了恒生集中交易系统176操作员账号,该账号具有较大范围查询权限,可通过筛选交易时间、交易证券品种等条件实时查询国金证券全部客户账户的基本信息、任意时段的证券委托明细、成交明细、股票持仓、结账单等数据。

  2015年12月28日,当事人黄建雄利用国金证券恒生集中交易系统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设置简单的漏洞,通过私下测试获取了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此后,黄建雄频繁登录176操作员账号。2017年春节(2017年1月28日)后,黄建雄利用176操作员账号权限查询国金证券客户的证券账户,经多次统计验证历史盈利的概率,筛选出“李某军”“陆某均”“谢某”“梁某轩”“彭某”“朱某”等6个账户(以下称标的账户组)后,长期跟踪标的账户组买卖股票信息。

  控制使用多位亲属名下账户交易股票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黄建雄通过李某1控制使用黄某权、李某1、李某2、唐某名下证券账户交易相关股票,这里面李某1是黄建雄的妻子,黄某权是黄建雄的父亲,李某2是李某1的弟弟,唐某是李某2的妻子。

  “李某1国金”证券账户于2018年3月2日开立于国金证券重庆聚贤街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35××××13。

  “黄某权华泰”证券账户于2017年2月13日开立于华泰证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6666××××8100。

  李某2名下2个证券账户:“李某2国金”证券账户于2010年7月19日开立于国金证券成都武成大街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99××××52;“李某2华泰”证券账户于2017年7月4日开立于华泰证券成都人民南路营业部,资金账号6666××××3613。

  唐某名下3个证券账户:唐某光大“证券账户于2018年5月14日开立于光大证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80××××29;”唐某华西“证券账户于2019年1月10日开立于华西证券达州渠县人民街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4400××××4944;”唐某财通证券账户于2018年5月14日开立于财通证券重庆邹容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55×××012。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述多人的证券账户所构成的账户组资金来源于李某1、黄建雄夫妇。

  具体来说,“李某1国金”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李某1名下建设银行6214××××××××3077账户,“黄某权华泰”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黄某权名下建设银行6217××××××××××0847账户,“李某2国金”证券账户、“李某2华泰”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为李某2名下建设银行6217××××××××××3706账户,“唐某光大”证券账户、“唐某华西”证券账户、“唐某财通”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为唐某名下建设银行6217×××××××××××3912账户。

  李某1名下建设银行卡6214××××××××3077、黄某权名下建设银行银行卡6217×××××××××××0847、李某2名下建设银行卡6217×××××××××××3706开户行为同一支行,即建设银行成都燃灯寺支行。“李某1国金”证券账户、“黄某权华泰”证券账户、李某2两个证券账户、唐某三个证券账户(以下合称李某1账户组)资金来源于李某1、黄建雄夫妇工资结余、积蓄、卖房所得资金以及证券交易所得盈余,系黄建雄和李某1夫妻共同财产,相关银行账户交易均由李某1操作,由李某1根据账户情况在账户间划转资金。

  趋同交易超2亿元 被罚没合计逾120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李某1账户组存在跟踪标的账户组交易的趋同交易情形,跟踪特定客户交易信息进行交易。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李某1账户组稍晚于标的账户组1至2个交易日趋同交易股票46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约2.3亿元,趋同买入股票金额约1.2亿元,卖出股票金额约1.1亿元,趋同交易获利约308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李某1账户组的交易和黄建雄跟踪的标的账户组的交易长期具有趋同性,且部分趋同买入与跟踪账户买入交易的时间间隔极短,有的仅间隔几分钟。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时间与黄建雄登陆176操作员账号的时间高度吻合。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股票46只,平均每只股票买入金额约为260.5万元,李某1账户组自开户至2019年2月,买入股票268只(剔除打新股交易及其他交易),平均每只股票买入金额约为158.6万元。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部分的单只股票平均买入金额相比李某1账户组整体上单只股票的平均买入金额有所放大。李某1对前述趋同交易情况无合理解释。黄建雄承认将客户交易信息告知李某1,李某1承认黄建雄向其“推荐”过股票。综上,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系由黄建雄向李某1传达指令,由李某1具体执行。

  证监会指,黄建雄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获取任职单位特定客户证券账户交易信息后,通过妻子李某1使用黄某权、李某1、李某2、唐某名下证券账户与客户趋同交易股票,其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黄建雄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

  其一,事先告知认定与在案证据不符,一是李某1账户组交易时间与黄建雄登陆176操作员账号时间绝大部分不吻合;二是李某1账户组实际由李某1进行交易决策;三是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交易趋同比例甚低。

  其二,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客观上存在趋同股票的情形,是因李某1查看“盘后票”网站并参考网站荐股信息进行交易导致,与黄建雄获知的标的账户组交易信息无关。

  其三,事先告知书中的盈利计算有误。

  其四,推定黄建雄进行交易决策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黄建雄认为违法行为不成立,请求免于处罚。

  不过,经复核,证监会对黄建雄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证监会认为:

  其一,本案认定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趋同交易部分为黄建雄进行交易决策的证据,既包括黄建雄登陆176操作员账号的时间和趋同交易时间高度吻合、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在交易上的客观趋同、李某1账户组交易习惯的变化、李某1账户组资金来源为黄建雄夫妻共同财产等客观证据,也包括黄建雄、李某1调查笔录承认的黄建雄将标的账户组信息告知李某1等言词证据。在案主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要求。

  其二,根据黄建雄听证阶段提供的证据,“盘后票”信息发布时点均在股市收盘之后,此时李某1账户组已经买入相应股票,因此黄建雄对于交易趋同的解释不能成立。

  其三,本案违法所得计算公式已经在相关证据材料中载明,趋同交易筛选方式亦已在事先告知书中陈明,证监会请交易所对趋同交易部分进行盈利计算,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数据真实有效。

  证监会决定,责令黄建雄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黄建雄违法所得约308万元,并处以900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约1208万元。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将对黄建雄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屡禁不止 监管严厉打击

  我国对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近年,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情况仍不少见,监管层则一直严厉打击。

  近日,四川证监局则开出一则涉及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罚单。四川证监局对当事人刘佳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罚款80万元;对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0.64万元,并处罚款1000万元。上述几项罚没款合计超过1400万元。此外,四川证监局还决定对刘佳杰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就在上个月,证监会开出一份针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大额罚单。证监会的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江海涛控制、使用“江某训”“夏某”“江某”“朱某娅”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资料显示,江海涛为证券从业人员,曾为券商营业部负责人。江海涛与广发证券先后签订及续订多份劳动合同,2007年3月28日,江海涛调任至广发证券珠海吉大路营业部担任总经理,2007年11月28日,吉大路营业部获准迁址并更名为广发证券珠海景山路营业部,截至2019年3月6日(以下简称调查截止日),江海涛担任该营业部负责人。

  证监会决定没收江海涛违法所得1499.62万元,并处以1400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约2900万元。

  


  转自: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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